我纠集受害人聚众斗殴,对立没有受伤,我们30人以上,对面人数不详,我方受害者鉴定轻伤,

受害者一直纠缠我,缘由是我叫他去的,他们家就是想讹诈钱财,我们不认头私了赔偿他家,他就一直催促官方,现在事情经过了派出所提交到南开分局,又由南开分局提交到刑侦九队,刑侦九队提交到了南开区看守所,我最近刚刚把照片以及笔录在南开区看守所做了一遍,现在案子提交到了南开区检察院(我打架时我方人数30人以上,我没到现场,我自己携带有棒球棍,电棒。打架时我不满18周岁,这些我都在笔录认了。且事后自首。)想问一下这个事情在南开区检察院大概能怎么能判?判什么的几率大?如有回答,经采纳必重谢。QQ:814611265

寻衅滋事罪,有四种类型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必须“情节恶劣”,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下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第(一),击败另一只造成人身伤害”或“武装”击败另一或者他们击败其他不利的情况下“是卑鄙和其他人的情况下击败其他类型的麻烦,从业者往往把握确定的三个标准:一是在地方的行为,是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的犯罪麻烦,如果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相反,如果是一个私人住宅及其他非公共场所,不符合打扰犯罪的特点造成麻烦,不属于第二个任意判断,是“偶然”和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的基础上,“偶然”是不是在相反的麻烦,如果事情没有原因的,属于寻衅滋事的对象是否特定的行为是不特定对象属于造成麻烦,反之亦然,如果一个特定对象的行为是造成麻烦,不属于第三,有无损伤故意的,如果行为的实施者伤害,故意寻衅滋事罪不属于跳动另一个差异的情况下,如2006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雇用刘某等人在一市交汇的东,中,及中南路哞侔南殴打了轻伤。案件受害人的犯罪嫌疑人路哞侔张某某经营劳动同行,利益之间的竞争。雇佣他人殴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确地告诉打手“的同行,交易与他抗衡,找了几个教训他(双臂交叉,腿折)”。案件定性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主观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并指示刘某等人受伤的受害者的路哞谋的犯罪事实,但受害人经鉴定为轻微伤,不符合规定的“刑法”第234条,失败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的受害者陆哞牟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等人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同意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下面的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击败另一个相关的问题:一个简短的歧视,结合
首先,他们击败了其他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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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处理个案的司法实践来看,和他们打别人的大致分类如下:

(一)按照行为的类型之前或没有明确的针对目标分为明确的打击目标,他们殴打他人,并出现了明显的跳动。故障的情况下,对目标不明确跳动的另一种情况下,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侵害的目标识别,容易产生分歧的认为,有明确的侵权前的目标。一些犯罪嫌疑人琐事与受害人的纠纷,后的情况下,受害者道歉还纠集多人实施殴打。故障的情况下发生的过程中,同业竞争往往有一个明确的侵害目标,如果被告是在业务上竞争,或者想骚扰市场击败另一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间的这种情况属于同行业,很多人都知道彼此,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是不直接射门,比较突出的,并雇佣他人实施犯罪。有些人认为,因为在工程的目标已经明确侵权的,它不应该被归类因为他们打的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雇佣的打手殴打同行受害者路哞侔情况下提前明确挨打的目标,这是作为一个借口拒绝张某某殴打他人的随意性,从而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涉嫌发人深省滋事罪。事实上,确定它们是否击败他人,而不是推动为标准的目标的存在或不存在一个明确的侵权,我认为,存在或不存在目标清晰的侵犯,该对象是否是一个特定的外部的法定构成要素添加的所谓的“元素”。确定的随意性行为人的行为,关键是站在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看,以看是否还执行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果一个正常的社会一般人不会犯这样的行为,然后偶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维持,以确定某一行为是否犯罪的打击任意标准,但神志清醒一些实际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从而使问题在犯罪,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对象是不同的,并没有提及,这里指的是具体的特定的行为,对象应该指出,在任何特定的行为,是不特定对象,特别是在这里应该是具体的前的具体行为,而不是行为。其实,这是误解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无论确定的目标的伤害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探索证明,特定对象或不等于多余的。

(b)是否“偶然”,分为“偶然”击败另一种情况下,“无事生非”式的跳动另一种情况。一些很多无事生非,殴打乐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恶劣表现之一。“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无事生非关于没什么,跳动的乐趣,并造成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1]。 “无事生非无”的情况下是比较容易识别。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般醉酒殴打他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劣迹的人,精神空虚,殴打他人的动机,以填补空虚,追求刺激。事件主要在公共场所的诱因多为小的失误和嘴。相对容易使这种类型的情况下更多的麻烦与传统认识的人,以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陌生人所谓的“流氓动机,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告人是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击败另一个,等准确的识别。年轻女性,受害者如果被告在旅途中,第一个找借口调戏室(人)看不过去,说了几句话的实施侵犯的受害者。一些被告喝的路人见了实施的突击。有些小题大做,被告将是一个正常的人不应该关心的小东西放大,并击败另一个。有,被告播放卡一起与其他人,由于在受害者广播嘴,干扰与他们玩卡,对于同时持有一把菜刀,以削减的牺牲品阻止他人,拿起了一块砖头击中受害人的头部,导致受害者的头部出血。

(c)意外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的关系,分为嫌疑人“,因为”人“,因为”之类的跳动另一种情况。被告的自己“,因为”类型案件,如果被告酒后驾驶摩托车下降,但没有理由发泄他们的愤怒和攻击过路的一家工厂的工人。工人赶跑后,被告纠集很多人想报复工厂的工人。被告已经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工厂的工人被打回厂,厂前建筑地盘工人。一些犯罪嫌疑人,因为在赌场与他人的债务纠纷,便纠集十余持有武器的影响赌场大肆攻击别人。被告的行为看似偶然,但实际上造成的麻烦毫无理由的殴打泄侵犯无辜的工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其他“因”的情况下,如果有的话,被告人和其他人提出异议的其他被告,由被告有关,持械殴打他人。

(d)发生的地方进入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况下和非公共场所发生跳动另一种情况。有些人认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社会秩序,从而击败其他类型的情况下,可以只发生在公共场所的麻烦。如果有任何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罪,制造事端,破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我认为,如果该位置是否在公共场所任意标准的行为,以确定该行为是否是太机械了,和处理的情况下,这个标准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治安是指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为维护公共事业,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正常,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建立保障执行有利于所有的治安环境。公共秩序的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3]“社会秩序确实是一个麻烦的罪侵犯的客体,而只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罪一表现形式。社会秩序并不一定存在于公共场所,只要是有生命的,将有交流的地方社会治安的存在,当然也包括公民的私人住宅。四个表现打扰的“刑法典”第293条所列的犯罪,在公共场所定义的第四个,第3和没有规定的地方。

二是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试图伤害造成轻伤强大到足以被认定为他们击败了其他人的行为

</笔者清晰的目标,企图损害造成轻伤的行为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上述差异的结合,在下面的案例:

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他们击败了其他人的行为。从业人员经常使用的“双置换”的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随机性。在击败另一种情况,在这里和在现场的突击,殴打更换一个正常的一般社会,将仍然或可能实施的攻击,在犯罪者的攻击是不是错过了,无故的“随机”行为,然后在攻击是不是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正常情况下,更换的麻烦,人们的行为能够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偶然的。在困难的情况下,攻击并没有对自己的任何控制,他们击败了其他人的行为。这个时候用另一个人来代替受害人,殴打并不会收手停止殴打,殴打行为人的主观随意性。相反,行为的对象是不是任意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随机性,侵害人是不是随机的攻击。我同意到被绑定这些替代方法,“休闲一般是指,在攻击是不是即使按照该犯罪人的理性,可以是一般的人,以理解和接受的原因和动机时,大多数人认为的角度查看肇事者,但也不能接受罪犯的攻击,攻击[4]由于受害人的更换方法也打破了突出的行为是否犯罪的麻烦,传统的目的,动机和对象的具体知识,是任意的。人不具有任何程度的控制自己的行为特征。从而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上述差异的情况下,确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的原因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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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犯罪是非法的性行为。违法指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侵犯的威胁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负面评价。由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违反的一般概念,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反社会行为任意性的标准,因此他们的行为必须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在一般正常的思维和正常合理的。植根于“刑法典”的根源,值吗?在法律界的社会伦理,这些想法是成立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和犯罪构成要件,不得混合的社会和个人的伦理道德类,所以一些责任和义务,保护的和谐与繁荣常见的概念是非常重要的,满足的要求,也不是没有。[5]“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时,被替换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中,由于正常的社会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是竞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必须是公平,有序竞争,必须遵守法律,只进行一个公平,有序竞争,以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即使同行的竞争,他不会寻求报复同行,不是报复同行无关。第二,如果受害人被替换为另一个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仍然不会停在那里,因为在他的脑海同行是敌同行必然要争夺利润,他一定会雇凶报复。三,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禁止殴打另一个需要的话,应该是一般的社会交往中的个人的人身安全,或相关的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否则,它很难去打扰犯罪的刑事法律的规定,是为了和地位。 “[6]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引起同行的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的人身安全和侵犯。上述各点的攻击,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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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殴打,伤害,不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关系,相反重叠的部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击败另一种类型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不同的地方。打另一个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行为,往往伤害的地方精心挑选的,有时为了追求犯罪更有可能取得成功,将被选中,出来的人少没有路的地方,伤害行为的情绪和脾气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第二个是“受害者由于形势的发展对象。他们击败的受害者往往被替换的对象,这是不具体的,故意伤害的犯罪者和受害者一般的民事纠纷或侵犯相互世仇的是具体的。 “主观动机是不同的。殴打行为,保持社会法规及公众道德的公然藐视的心态,逞强苦战打威霸权,发泄不良动机和不满或快乐的乐趣,寻求刺激,以犯故意伤害罪人的主观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的健康,没有其他卑鄙的动机。“的态度伤害的结果。击败另一种伤害,人们的行为是勇敢的苦战,称霸一方和其他用途,但造成伤害的后果,一般举行了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一般主要为直接目的。 “[7]这种观点代表大多数人的理解。另一种观点是,”殴打他人的行为,以引起轻微伤害,故意伤害罪的要素完全一致,也是在符合的犯罪的麻烦中的元素这方面,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一方面,不寻衅滋事罪,以强调罪故意伤害,倡导流氓动机故意伤害罪,应当区别...;另一方面,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差异,以强调犯罪的麻烦和主张,结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人是不成立寻衅滋事罪。 “[8]我同意第二种观点。

殴打和伤害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而看法不构成犯罪的,其理论基础是绝对反对伤害和殴打,行为人故意故意伤害不再属于殴打,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实,伤害和攻击的重叠关系。因为殴打“有形力量的驾驶人造成身体痛苦的行为“[9],伤害是非法损害他人的健康,侵害他人的行为的生理功能。我国刑法将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公民权利中列出的”刑法典“第三章干扰在第一部分中列出的犯罪的“刑法”第二章危害社会秩序之间的民主权利的犯罪,扰乱社会秩序是犯罪的,是明确的两个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是不同的,但两者侵犯的物理他人安全的重叠。在日本,由于暴力侵害的袭击是在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因此,“暴力侵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攻击行为,如人身不可侵犯权或人身安全“[10]虽然中国不提供的暴力行为,对结果加重犯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没有暴力行为,不管主观意图方面,还是在客观行为方面的伤害和殴打,以及侵犯的合法权益,也有相互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分开的。从主观上我们不能说,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伤害的意图,你有没有殴打的意图,从一个客观的说袭击造成身体锻炼身体的力量,这会导致疼痛他人的行为;有害的行为“,一般是指非法损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考虑只侵犯他人的行为,生理功能受到伤害。“[11]根据最简单的生活经验,损害的行为是毫无疑问的身体锻炼身体的力量,在短暂的身体上的痛苦别人的攻击强度要大,人们造成的痛苦更深刻,更持久。虽然不造成损害的攻击,但主要是所提供的攻击造成的伤害。当然,殴打这里不仅是指的拳头巴掌打在面对严重身体锻炼身体的力量,但也包括武装身体的锻炼身体的力量。我们根本无法伤害行为和攻击完全独立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求雇用打手受害者标记为“武器折叠,腿折”,按照“人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武器折叠,的腿折叠”真的属于轻伤范围。但是,可以说,嫌疑人试图伤害和目的,没有殴打他人,企图和目的?显然,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点,从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说:“如果你只有挨打的意图,目的是造成灾民临时身体上的疼痛或轻微的神经刺激,不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因此,只挨打的意图故意伤害,没有造成其他人受伤的,不应该被确认为故意伤害罪。“[12]然而,反过来,如果一个人的危害,故意和实施的颇具实力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以上轻伤的结果,我们不能说他没有殴打他人的意图和目的,也可以不相信人的行为不构成麻烦,打另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暴力侵害行为的暴行,但仍没有危害结果的故意暴力伤害的暴力行为,还设立对“[13]”因为208的文字表述,暴行伤害犯罪未遂的犯罪的特点,危险犯的性质可以肯定的程度。 “[14]

光的行为,和他们打的意图+殴打他人的行为卑鄙麻烦”重行为,“随机伤害意图+的伤害未遂行为+卑鄙的“,它是不会引起麻烦,这显然是违反公平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这是很有道理的。

第四,由于目前的检控标准,伤害的范围已扩大到轻伤,因此,我们甚至不能坚持伤害和殴打的反对意见。在中国,犯罪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包括轻伤)故意非法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因此,故意伤害罪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伤指轻伤以上。新的追诉标准的规定,扩大了范围的伤害。据最高检部,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下的公安机关提出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一)随意殴打另一个武装袭击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殴打他人或其他不良被起诉的情况下,一般理解轻微伤的人身伤害,包括超过追诉标准。说,殴打伤害。当然,说文字游戏的感觉,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在刑法的解释,它是没有必要的殴打而不是伤害,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攻击,而不会造成轻伤的结果也构成犯罪,也可以达到攻击(轻程度的伤害),故意伤害和企图,制造麻烦。这样理解,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会更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保护人权的功能。

/>,的暴徒殴打他人聚众斗殴案件的定性处理

故障,在另一个暴徒殴打类型的情况下,聚众斗殴案件的关系,笔者在赞成的观点认为,“殴打暴徒的前提下遵守的构成要素聚众斗殴罪的前提,然而,聚众斗殴罪的随机行为,经常遇到麻烦罪的构成要件。“[15]之间的两个组成部分:聚集的人群击败另一,让他参与殴打他人,理解加跳动,这类型的主观和客观因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齐聚一堂,以争取的人群,让每个人打架也要体谅;斗殴行为,这是主观和客观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素。参考相关司法解释,聚众型犯罪“暴民”云集超过3个或3个实施犯罪的行为,暴徒的方法,它既能有预谋的纠集行为,包括临时召集的行为,如行为主动与其他国家一道在实施过程中。问题:手机类型,他们击败了其他人参与,将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调查下部分293的“刑法典”的规定,扰乱了犯罪,没有这样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公共安全部根据管辖的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6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92)]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的聚众斗殴,追索权应放在文件。第37 [麻烦的情况下,(刑法第二百93)]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殴打另一人或其他不利的情况下。一般故障的情况下,行为人殴打他人往往是偶然的,临时的和意外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在客场的麻烦纠集人多了,聚众打一人或多人,应该被视为一个暴徒殴打他人,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一般不再区分参与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然而,聚众斗殴,必须引起了战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个真正的危险的暴徒殴打麻烦他人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真正的危险,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管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显著轻微的,如殴打另一只上的场边欢呼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的武器,力量相对薄弱,或敬畏的法律权力或其他动机,主动出来的暴徒的行为,或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阻止殴打他人的行为,你不应该打手机类型他人的行为予以处罚。问题,聚众殴打他人,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故意?聚众斗殴罪,聚众以寻衅滋事罪的类型,聚集的发起者和参与者之间是否有共同的故意,将打或殴打他人,聚集的人群行为的主观意图,具体包括实施凭借人群势力的支持,击败另一个行为是故意的,所以收集到的人群实施故意殴打他人,知道他人实施的暴徒殴打他人的行为,故意主动加入。第三,双方是否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吗? “相对竞争桶,相击挨打”[16]。一般认为,聚众斗殴的密封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故意暴徒彼此的节拍攻击行为的斗争。党聚众斗殴故意,并聚集多去战斗后,如果对方看到了潜在的逃跑,竟没有发生混战中,应确认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追逐造成严重后果的,和其他党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一个人的失败,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故意和聚集反击对方的意图,其他构成要素落实到位,双方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
仔细看看有没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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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7
根据你的表述,你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92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依法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聚众斗殴是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而设立的条款,该案如果是你组织的,你就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3-01-17
首先,要知道你纠结聚众斗殴的目的。
其次,要知道伤情以及影响。
再者,之后你的悔过态度。
还有其他的量刑情节,才能做出判断。
你说的太笼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