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4、某综合办公大楼项目,在施工设计图纸没有完成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施工。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包括如下条款:
1)、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依次为:(1)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3)投标书及其附件(4)中标通知书(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图纸(8)工程量清单(9)标准、规范与有关技术文件(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合同履行过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共承包人参考使用。
5)、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6)、无论工程时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予以顺延。
7)、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承包人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负责。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共同承担。
问题:
1)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为什么?
2)请逐条指出上述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并提出如何改正。
5、2001年5月16日,某市轻轨较新线一期工程较场口地下车站及折返线土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称:该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范围及规模包括车站主体结构含土石方开挖、基坑防护、车站结构混凝土及钢筋工程、通风道与出入口、轨道梁预留基坑等,投资约3000多万元。投标人资质要求为一级资质等级,取得ISO9000质量认证,具有经济、技术管理实力,及类似工程业绩,同时市外投标人须与本市具有一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投标。
问题:1)公开招标的特点是什么?
2)该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提出的要求是否合适?请说明理由.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31
答:1.选择总价合同模式肯定是不对的。因为总价合同使用工期短、工程量变化小、风险低的项目。该工程图纸都未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洽商修改空间大,风险较大,施工时间不明确,所以不使用总价合同模式。
2.1)一般文件解释顺序是:1 6 5 4 11 8 9 10 7 3 2;
4)不是参考,是作为“依据”;
5)允许30%合同额进行分包,但不允许层层分包;
6)检验不合格,费用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7)工程师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核实工程量;
5 1)公开招标 竞争单位多,比较有利发包人;
2)我觉的要求外市单位必须和本市单位组成联合体这个规定不合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