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单位担任客服主管,签订了一年合同,合同还有两个月到期,最近公司换了领导层,他找我说公司以后不设置主管岗位了,将我调到值班员的岗位去我当即表示了拒绝,之后他拿一张工作调动单让我签字,我拒签,他说给我按照旷工处理。类似的情况适用劳动法哪条司法解释,请各位大侠百忙用中予以指导,不胜感激!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我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公司给我印制的名片也明确说明了我的工作岗位。过去的一年我做得非常优秀,公司的意思现在各个部门都不再设主管了,其他部门的主管都走了,现在公司单方面将我调离,就是采用挤兑的办法,逼迫我自己提出辞职,变相辞退我。说白了就是不想补偿。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是怎样的界定的,请明白的人给予帮助。在此先谢过!
擅自调动员工岗位不合理,员工可拒绝,如因此被辞退,可仲裁维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换工人岗位应与工人协商一致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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