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处罚?

本人销售医疗器械,刚开了新店,还没有开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下来了!营业执照申请已经提交上去!装空调的时侯,工商经济检查大队说我无证经营,罚我1000元,合理吗?我这属于无证经营吗?当时从我店里查出机器,展架!但我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必须有这些东西!我没有营业,只不过是装空调的时侯去那个人呆了二三天!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程序

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审核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或送达、执行。

2、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的资料清单。

3、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应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被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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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1

这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如下:

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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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27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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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条例》的认真学习,笔者有几点看法,提出来供大家探讨。 无证生产和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使用无证产品的处罚设定得不对等,有不合理的地方。笔者认为,《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生产环节无证生产的处罚金额主要采用了《产品质量法》“货值金额”的模式;而第四十八条对流通环节(销售和经营活动中)的处罚金额则采用另外的模式,即“5~20万元”。从性质上来说,无证生产是源头,行政相对人大多数时候是主观故意行为,而销售或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行政相对人可能主观上还不是故意行为(不知情),但客观存在,所以无证生产远比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行为性质严重得多。但同样是小规模生产和小规模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者的处罚力度很多时候似乎要大得多,和《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程度相当”的原则相违背。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使用无证产品的处罚条款有不完善之处,可能影响法规的严肃性、执行力。《条例》第四十八条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使用无证产品的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等等处罚,笔者认为一是处罚的金额设定过大,有时脱离实际,基层不便于执行,如一家经销人造板产品(实施了生产许可的产品)的经销企业,总共经销无证产品的货值金额才几千或上万元,按《条例》处罚底线就是5万元,不具备可操作性,行政相对人也承担不起,同时也不服,但罚款金额如果低于5万元,又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形,失去了法规的严肃性;二是处罚后,对所涉案无证产品的处置,《条例》没有作规定,是罚款后“放行”?还是没收产品?没有一个说法。 关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明确。《条例》第三十七条赋予了质监部门对涉案物品查封、扣押的职权,但是包括配套的《条例》实施办法对查封、扣押的期限都没有明确。究竟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7天,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15天或者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笔者认为,“三个月”比较合理,即在一般办案的时限内。建议总局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明确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6-13
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取得执照前的营业额属违法所得,可以没收。不过你情节较轻,不该另行罚款了。如果不服处罚,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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