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吗?

如题所述

  一,不可以,因为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没有独立的财产,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需向企业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劳动局或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申请劳动仲裁;
  2,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
  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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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28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依法成立的,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经过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所以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资质。
所以,业主委员会与受雇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他们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有关约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