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的是一室的套房,房租押一付一,当时是口头上的约定最少租期半年,我现在租了一年多

我租的是一室的套房,房租押一付一,当时是口头上的约定最少租期半年,我现在租了一年多,年底准备不租了,提前了半个多月和她说了。可是她说,我年底不住,她在正月找不到人来租,白白损失一个月的房租。可是这个和我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要求我住到正月底退房。可我另外租了房了,为什么要去付2个房子的房租?接下去的一个月,也就是正月的房租我不准备租,可是她也不退我押金了。我手上只有一张草写的收款说明 没有其他。怎么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作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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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23
租房纠纷可找房屋所地街道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调解不成,可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