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2-08
你好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经营户和私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全省法规的现实,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设立个体经营户和私营部门的行政区域。
术语个体经营户,是指个人或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投资,按照运营商的注册和批准的业务资格。
术语私营部门,是指在劳动力为基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就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注册依法批准。国有企业到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文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参与。文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民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户和私营部门的发展。
私营条工会应当依法建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营部门应为工会活动的必要条件。
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个体劳动者可以依法成立的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私人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同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协会应与政府,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个体私营经济的代表。
第二章设立,变更或终止
第七条规定,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依法成立的个体经营户,还是私营部门。
自然的租赁空间,设施,商业活动,并在租赁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你应该申请设立的个体经营户,还是私营部门。
第八条个体经营户,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成立私募基金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用人企业和设施的固定营业场所。
第九条个体户,由县级行政机关登记工商户;行政区划由他们王冠层次名称注册私人执业。 成立,场所,应当提交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文件证明。该伙伴关系的建立,合伙协议还应当提交。
个体经营户和民营企业可以选择的经营范围,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审批文件的范围。
谁应当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或私人第十条,应以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申请注册的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代表集体或国有企业成立的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虚假证明的。
第十一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的个体经营户和民营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第十二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私人分立,合并,转让,迁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均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后
第十三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登记,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业务活动,自我终止。
第十四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终止,债务应当依法清偿。
个体经营户中的所有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其债务偿还。
独资企业业务,个人或家庭财产的投资者承担责任,清偿其债务。
合伙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者承诺履行义务的约定比例支付。
的私人债务清算按照下列方式第十五条:
(一)私营部门已宣布破产的人民法院清算。
(二)国有企业自行解散或者被责令关闭,它应该是在15天内由投资者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并自行解散,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在15天内,所有的合作伙伴共同所有合伙人或清算组的代表指定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终止应当在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清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许可证结束后的30天。
第十七条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公司法人民共和国”的要求执行的终止。
的权利,义务第三章,保护
第十八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法在生产经营活动:
(一)自我存在行使占有,使用,处置的资产和收入;
(b)以挂号号码,姓名享受规定范围内的独家权利,可在尺寸,签署姓名的工作合同,起诉和被起诉; (3)在核准登记的独立生产经营,税后利润分配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4)自主设置内部机构,决定成立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范围之内;
(5)或参加有组织的展销会,订货,展销会;
(6)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贷款;
(7)获得了专利,商标专用权。员工必须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权利;
(8)出国(境)从事经营活动;
(9)获得奖项,荣誉称号;
(10)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收费,集资,罚款,检查;
(11)合同法,租赁,购买企业和组织生产的其他经济,经营场所;
(十二)其他权利的法律和法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7-03
首先具体要看是因为什么罚款。你是公司员工?还要看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的条文。在法律实践中,例如员工迟到罚款10元,在有的地方劳动仲裁机构是支持的
第4个回答 2014-07-03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经营户和私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全省法规的现实,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设立个体经营户和私营部门的行政区域。
术语个体经营户,是指个人或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投资,按照运营商的注册和批准的业务资格。
术语私营部门,是指在劳动力为基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就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注册依法批准。国有企业到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文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参与。文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民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户和私营部门的发展。
私营条工会应当依法建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营部门应为工会活动的必要条件。
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个体劳动者可以依法成立的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私人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同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协会应与政府,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个体私营经济的代表。
第二章设立,变更或终止
第七条规定,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依法成立的个体经营户,还是私营部门。
自然的租赁空间,设施,商业活动,并在租赁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你应该申请设立的个体经营户,还是私营部门。
第八条个体经营户,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成立私募基金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用人企业和设施的固定营业场所。
第九条个体户,由县级行政机关登记工商户;行政区划由他们王冠层次名称注册私人执业。 成立,场所,应当提交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文件证明。该伙伴关系的建立,合伙协议还应当提交。
个体经营户和民营企业可以选择的经营范围,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审批文件的范围。
谁应当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或私人第十条,应以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申请注册的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代表集体或国有企业成立的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虚假证明的。
第十一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的个体经营户和民营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第十二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私人分立,合并,转让,迁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均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后
第十三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登记,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业务活动,自我终止。
第十四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终止,债务应当依法清偿。
个体经营户中的所有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其债务偿还。
独资企业业务,个人或家庭财产的投资者承担责任,清偿其债务。
合伙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者承诺履行义务的约定比例支付。
的私人债务清算按照下列方式第十五条:
(一)私营部门已宣布破产的人民法院清算。
(二)国有企业自行解散或者被责令关闭,它应该是在15天内由投资者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并自行解散,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在15天内,所有的合作伙伴共同所有合伙人或清算组的代表指定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终止应当在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清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许可证结束后的30天。
第十七条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公司法人民共和国”的要求执行的终止。
的权利,义务第三章,保护
第十八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法在生产经营活动:
(一)自我存在行使占有,使用,处置的资产和收入;
(b)以挂号号码,姓名享受规定范围内的独家权利,可在尺寸,签署姓名的工作合同,起诉和被起诉; (3)在核准登记的独立生产经营,税后利润分配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4)自主设置内部机构,决定成立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范围之内;
(5)或参加有组织的展销会,订货,展销会;
(6)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贷款;
(7)获得了专利,商标专用权。员工必须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权利;
(8)出国(境)从事经营活动;
(9)获得奖项,荣誉称号;
(10)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收费,集资,罚款,检查;
(11)合同法,租赁,购买企业和组织生产的其他经济,经营场所;
(十二)其他权利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九条为依法发起人股份公司或企业集团的组建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依法组织的私营部门兴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国。
第二十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缴纳税,费的
(二);
(3)亮牌(图)业务;
(四)依法履行合同;质量和品质
(5)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6)执行价格明码标价及相关规定,使用标准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仪器;
(7)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
(8)其他义务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人民在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把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生产经营场所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生产和管理的水,电,交通,贷款等,与其他公司的相应部门应一视同仁。
税务部门没有建立账目,个体经营户实行定期定额税,加税或减税是不是免费的。
的个体经营户,并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保护私有财产的第23条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
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及其协会的第24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报告给有关当局,充电和起诉,有关当局及时依法应。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个体经营户的法律和私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规行为。
公安,物价,技术监督,劳动,卫生,文化,建筑,交通运输,环保部门的各级应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有关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纳税法律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监督检查的指导和服务。
第27条应当建立一个强大的私人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人员。
私人跟不上除法定的会计记录会计记录。
第二十八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享有赔偿的法律,法规,休息,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个体经营户和民营企业支付工人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规定的较低工资不得擅自截留,拖欠的工资。
私营部门及其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法。
第30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体系,防止劳动事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法的实施。可雇用童工。
(b)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工人的自由,强迫劳动,虐待不得侮辱,搜索和工人的拘留,应当征求,强迫从事非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三)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国家工会或职工协商,以扩大范围,然后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补休的。
第31条私人租车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人员,法律,法规,由业主进行业务活动委托的范围内,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损害企业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投资和所有的合作伙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合伙人拥有的合作伙伴关系。未经其他合伙人,他们所有的贡献或部分同意执行的贸易伙伴不得转让给他人;不得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和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企业财产不得用于其他合伙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第五章法律责任
本条例第33条的违反,不从事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没收业务其违法经营的货物或设备,除了百元罚款不低于千元。
第34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部门申请登记或作出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隐瞒真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并处百元以上两千多元罚款;经审查不具备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35条违反第11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其严重性,通过对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36条,除由财政独立的会计记录和税务部门的法定账簿的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37条私人租用董事,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在违反本条例规定合伙的合伙人,从事有损于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38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号,专用权的,除承担法律侵权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他们的严重性,可能的侵权人处以罚款1000至5000元。
第39条在进行私营清盘,或公司财产的分配之前,债务清偿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物业5量超过百分之一的隐藏或未经授权的经销%的精毫。
第40条违反第10条,第23条,假证明和职业,平调,个体经营户和私人资产的侵吞,除了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工商管理或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水平带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千;或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监督权力的滥用行为的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42条,法律,法规有明确有关部门所界定者依法追究。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当局作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的决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