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工伤鉴定标准十级赔偿:
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05
根据你的描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 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数额:应当向你一次性支付7个月工资。
2、单位无权扣除医疗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全部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承担,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无权扣除以上任何一项费用。
希望对你有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6-2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全国统一: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X7,因此要看当时你妈妈所在单位参加社保时给你妈妈申报的缴费工资有多少。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来就是对工伤人员失业期间的经济保障,如果一直在单位工作,就无所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旦退休了,同样不能享受,这时候不存在失业的说法。
具体标准,参见:《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另外,根据《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人社函[2011]166号
七、从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仍按原省规定的标准,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第4个回答 2014-06-26
属于几级工伤需要先向公司申请做工伤认定,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认定,以认定的结果为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单位不用扣除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