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中各类行为的概念(法学专家和律师过来看看)

我准备参加今年的司考,目前正在复习中。我在三大本(2011年版本)中看到这样一句话:第36页,民法—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这句话表述好像有点问题,因为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上位概念,那么应该改为“表意行为是民事行为”才对,而“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则不一定吧? 希望达人能帮我整理一下关于民法中所有关于“行为”的概念,最好用图表来全部概括一下:民事行为、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等等,到底哪个是最上位的概念 可以发我邮箱:[email protected]谢谢啦!

行为=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民事行为(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

1、民法上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就是非表意行为,民事行为就是表意行为,这些概念可以通用。
二者的区别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效果意思和目的意思地从事这些行为,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法律效果根据其意思的内容确定。
如果这种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要件,是真实的自由的,就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民法法律行为。
如果这种意思表示有不真实或不自由的缺陷,那么效力上可能是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这就是你问题中所说的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虽然他们效力上有欠缺,但仍然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因此仍然属于表意行为,也就是都属于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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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04
可以简单的理解,表意行为未必都是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一定是表意行为。应该说,表意行为是属概念,民事行为是种概念。有一些表意行为,未必都是民事行为,如行政行为,其本身也是表意行为,但非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