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伙关系的构成?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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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8

认定合伙关系: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扩展资料

个人合伙的成立和登记

个人合伙的成立,是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尽管一般认为合伙的成立需要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囿于中国独特的乡土社会特色,《民通意见》第50条也规定了对符合合伙其他条件的无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的认定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合伙不必苛求合伙协议的形式,尽量要求有书面合伙协议,不具有书面协议但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也应当认定为合伙。

成立个人合伙,仍应鼓励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除载明合伙协议的内容,即出资份额、经营权重、成立目的等外,还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签字、盖章。就出资而言,各合伙人应当实际缴付。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个人合伙的经营管理

就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等,在个人合伙中这些都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合伙的经营决策做出后,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经充分协商,从合伙人中推举一人或者数人具体负责执行。合伙负责人,是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合伙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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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8-25

认定合伙关系: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扩展资料:

合伙关系的基本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合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

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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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12-01
  核心内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伙是合伙纠纷的基本问题之一。有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是否为合伙关系,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合伙关系没有争议,但实际双方并非为合伙关系。对合伙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审理合伙纠纷的前提和基础。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合伙关系认定的要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有其独有特点。法官判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应从合伙的特定入手,即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具体而言: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法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法官对口头合伙协议的认定应持慎重态度,对当事人有关合伙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等情况应严格审查,对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释的,不宜认定为有口头协议。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读者方先生:2000年我公司与一机械加工厂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负责提供一个车间,并派出财务一名,乙方负责装修改造、日常经营管理,双方合作进行机械加工工作,利润分成2∶8,合作期限18年,乙方负责保底经营目标为第1、2、3年税后利润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如果3年内达不到经营目标,则甲方有权单方解约,改为租赁形式,租赁价格为3万元1年,如果3年内因一方违约致使无法经营,应当赔偿对方最低30万元。现3年期限已到,经营目标并未实现,我方决定将车间拆除,但对方要求我方赔偿30万元,请问,我方和对方之间到底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对方的赔偿请求是否有理? 解答:《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由此可见,工商登记并非合伙成立的要件。你方和对方依据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可以将其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本质在于合伙合同,只是我们国家将合伙定性为一种民事主体。就本案而言,可以依据你们之间的协议确定各方的责任。协议约定,在经营目标未达到时,你方有权解除合同,改为租赁形式。由此可见,你方有权解除合作经营协议,这一行为并非违约,因此无需承担合同约定的30万元的违约责任。本期“创业族”信箱主持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曹宇瞳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