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理解犯罪价值?

这是一个犯罪学问题,劳烦各位学者尽快给予答复,不胜感激!

  犯 罪 价 值 论

  王惟福

  摘要:犯 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又具有自身独特的存在价值,对人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当前,犯罪价值是犯罪学界涉及极少,但又客观存在,不 容回避的新课题。对犯罪价值的研究是我们正确认识犯罪的必要前提。笔者以矛盾分析法为基本方法对犯罪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人和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 都离不开犯罪的新结论。

  关键词: 个体矛盾 犯罪个人价值 社会矛盾 犯罪社会价值

  一、犯罪价值的客观存在

  用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来评析犯罪,犯罪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恶行,它冲击社会伦常,扰乱社会秩序,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是不能容忍,必须予以惩罚不可 的绝对恶。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肯定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指出犯罪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近现代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犯罪是一 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我国刑法学家高铭喧、陈兴良两教授就曾指出:“当社会体制或价值规范落后于社会生活的时候,作为违反这种社会体制或价值规范的所谓犯罪 往往成为要求社会变更的先兆,以其独特的形式影响社会发展,最终影响犯罪的变化,并将自身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犯罪桎梏中解脱出来,完成从罪到非罪的历史性 飞跃。”①可见,犯罪的真面目并非我们平时带着正义、公平、自由等价值有色眼镜所观察到的那样一无是处,如果我们摘掉这副有色眼镜,用一种高度冷静、平 和、理智的心态去面对犯罪、研究犯罪,就会发现犯罪在引起我们愤恨的同时,也有着自己独特的、可爱的一面。

  一种事物能够在人类社会上立足,本身就说明了它对人类社会的存在价值。犯罪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非规范行为,能够在社会上大量存在,必然有着它自身的存在理由和 价值,那么犯罪的价值在哪里呢?笔者认为,犯罪是一种个人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的价值既存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也存在于社会的前进与发展之 中。要研究犯罪的价值,就必须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着手,既不能抛开个人需要、追求等个体活动,也不能脱离社会发展这个大环境、大系统的宏观运动,否则就 不能真正发现犯罪价值。基于此,笔者认为,犯罪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可以分为犯罪的个人价值和犯罪的社会价值两个部分。只有了解了犯罪对行为人的个人 价值和对社会的社会价值两个方面,我们才能够谈得上真正认识犯罪价值。

  二、犯罪个人价值

  犯罪意味着将会遭受法律的制裁,将可能付出名誉、财产、自由、生命等代价,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是不会无缘无故地冒着风险去实施犯罪的, 行为人甘愿冒遭受刑罚制裁的风险而实施犯罪,直接表明了犯罪对行为人具有某种诱惑力极大的个人价值。所谓价值,是指事物或现象对于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 性,是事物或现象对个人生活具有的某种积极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价值世界天生的主体性根据,离开了人,也就无所谓价值。由此可知,价值同人的自然需 要和社会需要有着密切关系,要研究价值问题,就必须研究人及人的需要。本文认为,犯罪的个人价值就体现在犯罪人的自身需要与犯罪目的之中,要研究犯罪的个 人价值,首先必须研究人的需要和人的犯罪目的,因为只有弄清犯罪人的需要和犯罪目的,才能发现犯罪对行为人的价值所在。

  1、人的矛盾和需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人也不例外。笔者以为人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自身矛盾,或称体内矛盾。即人体内所固有的生理结构所必然 产生的本能与理性之间,以及由本能与理性进一步衍变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矛盾。比如,想得到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但又担心被捕治罪;想拥有一份温馨的 婚外恋情却又感到很不道德。这就是人的本能与理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矛盾,是人的自身矛盾。二是人同外界的矛盾,或称体外矛盾。即人与人、人与社 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比如,渴不得饮,饥不得食,病不得医主要就是人同外界之间的矛盾,是体外矛盾。需要说明的是,人的这两种矛盾并非界限分明,而是 相互渗透,交织在一起,人自身的矛盾往往包含着人与外界的矛盾,同时,人同外界的矛盾也时时掺杂着人的自身矛盾。总之,人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然会与 自身及其置身于其中的外部环境之间产生冲突,发生矛盾。人不仅自身充满矛盾,而且时时刻刻都生活在矛盾的包围之中,世界就是一个矛盾的世界。而人的矛盾与 人的需要密不可分,人只要有矛盾,就会产生解决矛盾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矛盾就是需要,需要就是矛盾。人既然时时刻刻与矛盾为伴,也就意味着人时时刻 刻离不开需要。可以说,人的一生就是不断解决矛盾、满足需要,谋求生存与发展的一生。

  2、犯罪目的

  目的是主体希望自己的行为产生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是主体预想的结果在主体观念上的反映。目的是人的一种内部心理活动,具有主观性、对象性、能动性和实践性 等特点,目的与需要具有密切关系,没有需要,必然也就没有目的。犯罪目的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当前,我国犯罪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犯罪目的就是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②实际上,这一定义把犯罪目的的客观内容界定为一 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不妥当,是对犯罪目的地误解。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犯罪目的是追求利益而不是危害社会。笔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发 生,都起因于行为人的某种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事实,行为人之所以犯罪就是为了追求某种为现行刑法所不允许或者说行为人无法通过符合刑法规范要求的途径取得的 利益。行为人所希望的正是通过犯罪行为使不能满足自身需要的自然事实状态转化为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人化事实状态。至于追求这种人化事实状态,也即追求利 益、满足需要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是行为人所关注的重点。“危害社会”充其量只不过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副产品而已。第二,犯罪造 成的后果一定危害了现行社会秩序,进而破坏了现行统治关系,但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某些时候,破坏了现行社会秩序和统治关系反倒有利于社会发展。所 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犯罪的一般特征而非固有特征。因此,笔者认为犯罪目的应该定义为: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达到某种能够满足自身心理 或物质需要之结果的心理态度,其追求的客观内容是达到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结果。从对犯罪目的地分析可知,行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事先存在着某种需要,犯 罪就是满足这种需要的行为。

  3、犯罪的个人价值

  弄清楚了人的矛盾、需要和犯罪目的,再来研究犯罪的个人价值就容易多了。人生活在社会中,因个人的知识、技能、性格、身体条件、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主、客 观条件限制,必然会使自己的若干需要无法通过符合社会规范的正常渠道得到完全或必要地满足,或者行为人虽然有条件、有能力,但不愿意通过符合社会规范的正 常渠道来满足自身需要,此时,自身需要与不能满足自身需要的客观外部环境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当人的这种需要非常强烈,而行为人又不可能,或者不愿意通过正 规的方法从外界获得满足时,这对矛盾就会激化、变得尖锐,行为人就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突破社会刑法规范来满足需要,解决这对矛盾。所以,对受害人来说, 犯罪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社会来说,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犯罪人来说,犯罪实际上就是一种满足需要、解决矛盾的行为。因此,犯罪的个 人价值就在于:当个人的需要与合法的社会供给之间产生尖锐矛盾时,犯罪能够充当一种解决矛盾的极端方法、手段。通过犯罪,行为人能够使个人从这种矛盾的痛 苦中得到暂时或永久的解脱,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暂时或永久的满足,使自身获得暂时或永久的发展和自我解放。

  三、犯罪社会价值

  正如犯罪的个人价值与犯罪人个体矛盾、需要、犯罪目的具有密切关系一样,犯罪的社会价值也与社会自身、社会矛盾、社会矛盾的运动有关,要研究犯罪的社会价值,当然也应该首先厘清社会矛盾及社会矛盾发展等基础性的问题。

  1、社会矛盾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自始至终地存在矛盾,事物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已经包含了肯定自身和否定自身的两个方面的矛盾,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 发展的根本原因。那么,如果我们把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它自身就必然存在着肯定自身即维护社会稳定的因素和否定自身即破坏社会根基的因素,这两个方 面的因素即构成人类社会的一对基本矛盾,并且这一对基本矛盾一般情况下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其中,在原始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方面主要表现为原始习惯, 否定社会稳定的矛盾方面则主要表现为氏族成员之间和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在阶级社会里,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方面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用权力构筑的军队、警 察、法官、监狱等;而它的对立面,破坏社会秩序,动摇社会根基的否定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反对现存统治关系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事实上,社会上的一切 矛盾,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同国家之间的、民族之间的文化矛盾、经济矛盾,甚至社会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都是这对基本矛 盾的具体表现或演变。人类社会的这一基本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斗争、相互发展、共生共没,既象一对恩爱夫妻,缠缠绵绵,如胶似漆,又象一对有冤的仇家, 吵闹打骂,无所不在。

  2、社会矛盾的运动

  社会的这对矛盾之间的绝对运动,就构成了社会自身发展的根本原因。当社会的现行统治关系代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适应社会发展时,社会中肯定自身存在,维护社 会稳定的力量就会大于否定社会自身、破坏社会秩序的力量,社会就必然能够比较巩固地保持稳定。这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矛盾方面就是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主 要表现为犯罪,也包括其他非规范行为在内的反对统治关系、否定社会自身的矛盾方面就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相反,当统治者苦心经营的统治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 发展要求,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的时候,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作为社会整体、社会系统对于自身矛盾所做出的能动的、本能的反应就会不断发展,经过多次反复、激 励的斗争,矛盾双方就有可能发生转化,矛盾的次要方面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为社会发展中起主导地位、决定性作用的方面。这时候,否定社会的力量就大于 肯定社会的力量,推翻现行统治关系,建立新的统治关系并成为维护这种新的统治关系的力量。

  当然,社会内部的这对基本矛盾本身也是一个大的矛盾系统,其内部又存在若干不同的子矛盾。比如,镇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与经济犯罪的矛盾,镇压政治犯罪维 护政治秩序与政治犯罪的矛盾,镇压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与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之间的矛盾等。所有这些子矛盾组成的矛盾系统中必然有且仅有一 对起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的矛盾,这对矛盾就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于矛盾的绝对运动,使得哪对子矛盾成为社会矛盾系统的主要矛盾并不固定,而是随着情势变 化而不断变化。例如,当腐败现象严重,成为危害一个政权的根基时,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渎职行为之间的矛盾就会成为社会诸矛盾中的主要矛 盾,这时,社会就会将主要精力放在对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上;当社会治安相当混乱,民众人心惶惶,严重危及现行统治关系时,维护社会治安,打击暴力犯 罪,维护稳定就会成为社会的当务之急,这时,暴力犯罪与打击暴力犯罪之间的矛盾就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3、犯罪的社会价值

  由以上分析可见,犯罪作为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因素之一。就它自身的本性来看,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秩序破坏性,犯罪天生就是统治阶级的 死对头。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制定各种刑罚来惩治犯罪。因此,罪与刑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彼此对抗,相互斗争,当刑遏制罪时,社会相对稳定,社会变化 处于量变阶段;当罪突破刑时,社会剧烈动荡,变化处于质变阶段。社会就是在这对维护统治关系与反对统治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所以,犯罪的社会价值就 是:在社会基本矛盾中充当否定现行社会秩序,动摇、甚至推翻现行统治关系,从反面推动社会发展的矛盾方面。犯罪正是通过破坏现存社会秩序,危及现存统治关 系的根基来刺痛社会安逸的神经系统,督促甚至强迫社会进行自我进化;或者通过冲洗社会沉渣,给社会注入新的活力,推动社会变革,进而促进社会进步。

  四、结语

  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理智的研究者,我们首先应该将犯罪作为一个不带任何价值判断、中性的社会学术语来看待,秉着探求真理的目标,将犯罪作为人类社会中一种必 不可少的正常现象来研究。事实上,犯罪自诞生以来就始终兢兢业业地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自己的角色,虽然它给人类文明带来不少破坏,甚至灾难,但是犯罪独特 的个人、社会价值也不应该排斥在理性人的视野之外。可以说,没有犯罪就没有正义,没有犯罪就没有人和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犯罪犹如《封神演义》中各路歪 门邪道的妖魔一样,虽然他们一直破坏着周武王、姜子牙的正义事业,但没有他们,所谓的正义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最终的封神榜上,也应该有他们的一 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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