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12-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可扣除金额:1.广告费=4000*15%=6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25*60%=15万元4000*千分之五=20万元>25*60%=15万元 取小的
3.捐赠支出=80*12%=9.6万元
4.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2600-(770-650)-600-(480-25)-15-60-(160-120)+80-(50-30-6)-9.6-4-28-5+(5+31+7)=172.4万元
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