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被投资单位提取盈余公积,不影响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呢?

如题所述

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核心在于投资单位以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为核算基础。当被投资单位提取盈余公积时,实质上是股东权益内部结构的调整,盈余公积由利润或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资本公积,这并不改变所有者权益的总额。因此,投资单位所占的权益份额不会受到影响,自然也就不会对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权益法的运用基于被投资方权益变动的同步调整,即当被投资方权益增加,投资单位按比例增加投资;反之,权益减少则投资减少。然而,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处理中,盈余公积的增加并未反映在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上,所以无需做额外的账务处理。

另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通常按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等价值计算。而采用成本法时,除了追加或收回投资,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保持不变,除非涉及股利分配。在股权持有期间,投资收益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分红确认,收到现金股利时,相应的会计科目调整也随之完成。

总的来说,权益法下的盈余公积提取,由于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总额,所以在投资单位的账务处理中并不显著体现,这是其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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