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除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外,还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我想问下一个普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该是合伙人之一吧,是合伙人那就要5年以上执业经历,那第三条还说设立人要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我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是老版本的?困惑中,请知道帮忙告诉我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