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朋友犯罪偷了电线请问公安局要判多久呢?

如题所述

  看是什么性质的。
  如你所说,你的那位朋友只是盗窃的话,看盗窃数额大小有半年到三年,三年到七年,不等,那就要看认罪伏法的态度。
  但如果是蓄意破坏国家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那罪名不一样,判刑自然也不同。相对要重一个级别。
  朋友你看了下面这个案例会更明白的,如果不详雷同,那就是盗窃罪了。
  解说: 为钱财 贼人疯狂作案
  同期:大约有200个家庭的电话、电脑都不能使用了
  解说: 惩凶徒 法庭当场宣判
  同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欢迎收看下期《目击者》——《盗窃罪还是破坏罪》
  欢迎继续收看《目击者》——《盗窃罪还是破坏罪》

  口播: 2006年11月2号,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偷盗通信电缆的案件。被告人李勇、高卫国为了牟取钱财伙同他人,多次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网间通信中断累计达200多小时的后果。那么,法庭将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呢?

  一组画面通信光缆
  (现场):观众朋友,我现在来到的是电信公司的测量台工作间 我们现在看到的是电缆 通过它把千家万户的电话串联在一起 如果一旦这些电缆被破坏 我们的电话网络都将陷入瘫痪状态。
  解说: 2005年10月的一天,南昌县电信部门的职工突然发现,从县城到塘南乡的电话全部中断经过检查才发现,正在使用的200对通信电缆被人盗割了
  同期:省电信安保部副主任 邓群辉:大约有200个家庭的电话、电脑都不能使用了
  解说:经过职工们努力的抢修,网间通讯才得以恢复,但是这时中断通讯时间已有将近40个小时了。
  同期:省电信安保部副主任 邓群辉 他盗割后,我们对接非常的麻烦 要花大量的人力 物力财力,要把每个号相对应的接在一起。很麻烦
  同期:15 34 58 法官 晏水银 他每作案一次,剪断一根线 遭受损害的是多个用户的财产损失和使用安全
  解说: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犯罪嫌疑人疯狂的作案,他们采取割电缆的方式在南昌县塘南镇同一地段,盗取光缆6次近千米,获利2万余元。2006年4月6号,南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破此案,并抓获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李勇、高卫国二人,5月11号,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勇、高卫国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审查起诉,并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场同期+字幕:2006年11月2日 南昌县人民法院
  庭审同期:法官 王俊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高卫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解说:法庭上,被告李勇和高卫国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如何给他们所犯的罪行定性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一种是按盗窃罪论罪,另外一种意见是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惩罚。
  同期:法官晏水银 被告人李勇、高卫国伙同他人多次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其中被告人李勇作案6次,中断网间通信累计217小时;被告人高卫国作案2次,中断网间通信累计达80小时,
  解说: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所犯的是盗窃罪,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
  同期:《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说:按照这种条款,他们应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勇和高卫国作案多次,而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不仅仅是用盗窃罪来定罪的,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第一款来量刑
  同期:《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期:15 34 59 法官 晏水银 因为这两个人盗窃的是特殊的财产 是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线路 一般的盗窃比如说他盗窃的是某个人的财产 会造成这个人的损失 但是破坏公共设施他每作案一次,剪断一根线 遭受损害的是多个用户的财产损失和使用安全,《刑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相对较重的量刑

  解说:两种意见相差极大,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勇、高卫国今年都刚满20岁, 法官的判决对他们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到底法庭将会如何判决?合议庭决定休庭经研究后宣判。
  同期:法官 王俊伦 现在休庭 待合议庭研究后宣判
  合议庭画面
  解说:经过商讨和研究后,合议庭得出了最后结论:
  庭审同期:法官 王俊伦 本院认为 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使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勇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高卫国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解说:法庭为什么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如此严重的惩罚呢?
  同期:15 35 43法官晏水银 因为盗窃罪他危害的是特定人的财产安全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损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你盗窃一根线路 并不是造成线路的损失 他同时造成多个用户的通信安全 受到损害 所以这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财产安全 相对同样案件来说 他的量刑是截然不同的 也就是说 破坏公共设施比一般的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 所以判刑要重
  庭审同期:法官 王俊伦 对判决你们服不服?。。。希望你们积极改造 出来后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解说: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李勇、高卫国都表示不会上诉,接受这个裁决
  同期:罪犯李勇:我接受这个判决
  尾播:法庭的判决为他们的行为做了最后的裁定,处罚究竟是轻了,还是重了,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这给了所有的人一个实实在在的警示:莫以恶小而为之。

  朋友在看看这个例子:
  〔案情〕

  2003年8月至9月间,陈某和杨某携带钢锯、扳手、胶钳等作案工具,先后窜到上思县叫安乡那当村磨白屯和上思县农机管理学校附近,盗窃两台正在使用中的总价值4900元的供电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得款300多元。同年9月至2004年3月22日间,陈某和杨某因财迷心窍,又先后四次秘密窜到上思县水泥厂墙外、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洲旧屯和上思县思阳镇高加村那割屯,盗割高压线杆和高压铁塔的地拉线共24条并销赃,致使其中的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洲旧屯的高压电线杆发生倒杆事故,引起部分乡村停电和一农田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多元,间接经济损失21万多元。陈某和杨某因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6年,陈某以一审判决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要求减轻处刑。最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评析〕

  从上述案情看,很显然,陈某和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变压器铜芯线和电杆地拉线,而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也就是说应当按照《刑法》第264条第1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分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法院却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任责,分别判了有期徒刑7年和6年,为什么呢?我国《刑法》第118条至11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所谓破坏电力设备罪,就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供电安全。具体方式可以是作为,如偷割高压电线,也可以是不作为,如电力设备的维护人员发现异常而故意置之不理。但这些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共公安全,即造成或是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本案中,陈某和杨某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但却在触犯盗窃罪的同时,又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却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产生了危害,完全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这也就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既然陈某和杨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否该对其两罪并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可见不能两罪并罚,法院最后选择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对陈某和杨某进行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现在应该很明了了吧。。。希望能帮到你一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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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03
  盗窃电线涉嫌两个罪名,如果是没有使用的电线涉嫌盗窃罪,主要依据盗窃数额量刑。如果是正在使用的电线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
  1、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个回答  2008-07-04
如果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则按破坏电力设备罪,3年以上。

如果是废弃的电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量刑在3年以下。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3年以上。
第3个回答  2008-07-03
看是不是使用中的,如果不是就按照价值算,否则就要定破坏电力设施最了。不一样。
第4个回答  2008-07-10
是电缆线还是输变电线,结果会不一样的。如果不是使用中的,那是按盗窃罪定罪,量刑要考虑数额。如果是使用中的,是想象竞合犯,要择一重罪处罚(既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或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