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疑问?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务院的规定是否对劳动法的修订,劳动法是否为上位法,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是事为下位法,两个法时间上有抵触是否应该按照上位法来执行?

《劳动法》第36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并不矛盾。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第36条中所规定的两个时间都是“不超过”这只是规定了一个最高限、概况性时间,即劳动时间不能超过该高压线。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作时间的规定》作为下位法,他的规定不能违背上位法即《劳动法》的规定。而事实中,国务院的规定就是具体的8小时和40小时,并没有违背《劳动法》所规定的概况性时间,故在没有比《国务院关于职工作时间的规定》更高的上位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应适用《规定》中8小时和40小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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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10
我认为是44小时!

1、行政法规不能改变法律
2、新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每周工作时间,适用旧劳动法,不超过44小时
第2个回答  2008-07-10
说得对,以劳动法为准
第3个回答  2008-07-11
笨阿,每周加班不能超过4小时啊
第4个回答  2008-07-11
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