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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