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低保申请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北京市申请低保的条件为持有北京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二、关于城市低保范围。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属城市低保范围。

(一)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1、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2、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3、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此类企业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名单。

  4、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者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 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其他区域内的同类人员是否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此类人员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和司法部门研究制定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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