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在他调离单位4年后,原单位说有一笔已核销贷款,在核销后信贷档案未移交,目前仅

他是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在他调离单位4年后,原单位说有一笔已核销贷款,在核销后信贷档案未移交,目前仅有该借款借据的原件和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贷款催收通知的复印件。还有一份该名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向借款人发送了一份账户资金清理后用于归还借款的通知(借款人签字的原件)。调离之后四年中管贷单位未进行催收,目前已失去法律时效。请问在他调离时凭借据的原件和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贷款催收通知的复印件。还有一份该名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向借款人发送了一份账户资金清理后用于归还借款的通知书是否可以正常主张债权?是否可以认定丢失档案与造成资金损与他无关?是否是因管贷单位未及时催收形成失去法律时效而造成资金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第一:可以主张债权,因为银行一直没有收到贷款人的还款,若有还款,那么就有还款记录,所以可以继续主张债权。
第二:肯定与调离单位这人有关。因为他没有移交档案,才造成了银行不知道有这么一笔贷款没有偿还。同时银行方可以认为调离单位这名工作人员是否故意隐瞒、藏匿此贷款档案,当然他就要承担资金损失责任.
第三:由于管贷单位没有接收到贷款档案,造成了资金损失,这个责任应由调离工作单位的人来承担.

第四\如果管贷方起诉后,那么第一被告是调离工作人员,第二被告是贷款方.由于第一被告的过错,造成了这笔贷款没有按时收回,同时也造成的资金损失.第二被告的责任是自己明知贷了款,却故意不主动去履行义务,故意拖延时间,造成了后果.一旦起诉,法院会支持主张管贷方的权利,从你上面说的话来看,管贷方没有过错,而真的过错在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追问

您好,贷款核销后银行有帐也有借据,再加上他调离时还进行了催收,也就是在他调离后两年还没有失去法律时效,第—银行有帐有据不存在银行不知该债务'第二有借据原件再加上他调离时有还款通知原件(借款人签字),能主张债务,综上所述追究调离单位的哪个人责任证据充分吗?

追答

当时的时候是调离单位这个人去催收的,不是银行的人去催收,那么在移交的时候,调离这人没有把这个问题阐述清楚,接手这人没有继续追帐,那么时隔几年了,接手那人如果不承认你移交的时候有这笔帐(就是说,帐目上有,但调离的人没有把这件事移交清楚),那么这个过失依然会算在调离单位这人身上的,并且银行一贯都喜欢耍赖,明明自己的错,都要加在对方头上的,网上那么多银行的事件,你看哈都明白了.
如果银行真的找调离单位这人的麻烦了,建议调离这人最好请一个律师去和银行协调.估计情况要稍微好一些.否则,结局不妙.

追问

是银行人催收的

银行规定每年不定期对已核销贷款进行催收,

追答

估计当时这笔帐或者被某一个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把这帐列为坏帐或呆帐,也有可能在平帐时,把这帐做成了已还贷款,否则,无法解释。这中间肯定有一个漏洞。不然时间这么长了,怎么从来没有人催收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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