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如题所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4、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5、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6、在比较法上,存在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将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立法行为;
7、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民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
1、民事法律行为须含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就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须内容表达完整:意思表示表达不完整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
综上所述,仅仅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而未表达于外部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除上述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要物行为还必须交付实物,要式行为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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