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订婚了,在一起工作没同居,没结婚,因男方对女方没有产生感情,可以要求退回订婚的彩礼吗

订婚后在一起工作没同居,没结婚,可以要求退回订婚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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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5

只订婚了没有结婚,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情形,是可以要求退回彩礼的。

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参考资料:

2018年12月18日拜城县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男女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0000元。

家住拜城县某乡的刘男经人介绍与周女认识,双方接触一段时间后,按照老家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时刘男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周女彩礼20000余元。

后两人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开始交往,逢年过节刘男也携带礼品去周女家走亲戚,看望周女的父母。交往一段时间后,周女就离开家中,外出打工。

周女外出打工后与刘男联系逐渐减少,双方关系开始疏远,后来刘男与周女再也联系不上了。看到与周女结婚无望,刘男便与周女家中协商解除婚约关系,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但女方家人以“按照当地习俗如果男方提出退婚,彩礼全部不退;女方提出退婚,彩礼全部退还”为由拒绝退还。刘男遂将周女告到法庭,要求周女退还彩礼20000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一方给付彩礼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退还彩礼。本案中刘男和周女虽然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问题相关解释的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订婚没登记 彩礼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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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7-05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9-20
肯定不可以了,只有女方说退婚才可以退菜礼,不过男方说退婚,女方不介意的情况下,彩礼是可以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