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殴打孩子犯不犯法

因为我在床上写作业就打我,还用脚蹬,甚至还把我考卷都撕了.

孩子最害怕什么?玩具丢失了?还是好吃的没有了?都不是,孩子最担心最害怕的都与父母有关,你们才是孩子心中最重要的。多看看孩子担心的事,然后以后注意不要再犯,别再伤害了孩子的心。

爸爸妈妈吵架了

曾有一家儿童心理研究机构对3000余名学龄儿童进行了一次心理状况调查,其中有一条是“你最怕爸爸妈妈的是什么”,回答得最多的是:“我最怕爸爸妈妈生气,怕他们吵架”。

有一个答卷写得很生动:“我最怕爸爸生气,他生气的样子可凶啦!把妈妈都气哭了,我吓得像一只小老鼠,心里直扑腾,饭也吃不下去……”

爸爸妈妈又发脾气了

孩子简直像极了蜡笔小新,又在恶作剧了,当你都催了十遍他还是不动窝的时候,劳累了一天的父母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孩子吼了起来。

对孩子发脾气,确实会让孩子害怕。在恐惧中,孩子那些让父母心烦的行为暂时看不见了。但他会怎么样呢?有这样几种可能:

乖乖地听你指挥,你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他被吓呆了,愣在那儿不动;

大哭起来,不会再干你不希望他干的事,也不去干你想让他干的事;

学着你的样子,也发起火来,把你心爱的花瓶扔到了地上。

孩子对人的情绪是十分敏感的。因此,父母发脾气,也一定会影响到孩子的行为和情绪。

但是,孩子还弄不清,父母为什么发脾气。也就是说,在很多父母发脾气的时候,孩子虽然停止了父母所不期望的行为,但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

在生活中,最好不要向孩子发脾气,但如果真的一不小心向孩子发了火,发完脾气后,最好向孩子解释清楚,孩子的问题到底是什么,该怎么做,同时还要通过行动让孩子感受到你的关心和爱护。

可能的话,发脾气前最好提出预警,如:“我都快忍不住要发火了,你能赶快……”,“今天我心情不好,你最好别……”。但是决不能因为发脾气后的内疚,就放松对孩子的要求,该坚持的必须坚持。

偏心,对孩子不能给予同样的爱

前几年热播的电影《唐山大地震》的剧情大家应该都还记忆犹新:

在唐山大地震中,一对儿女被压在了同一块水泥板下,面对只能救一个的艰难抉择母亲忍痛选择了儿子方达,很幸运女儿方灯后来也在这次灾难中活了下来,被一对解放军夫妇收为养女。

但女儿却因为怨恨母亲偏心,怨恨说出的那句“救弟弟”,在外面经历了很多事,吃了很多苦头都不愿回家认亲,和家人足足分离了三十二年。

父母偏心,让某些孩子从小就成长在父母的余光里,同是一对父母的孩子,零用钱、衣服、出游……待遇却不一样,这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阴影。

大量研究发现,父母偏心会对孩子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儿童、青少年乃至成年期出现行为问题,即使他们长大后离家生活多年,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影响依然存在。

而且,无论是受到偏爱的孩子,还是被冷落的孩子,还是旁观的孩子,只要觉察到妈妈的偏心,都会受到损害。被冷落的孩子会对妈妈或者受宠的孩子怨恨,受宠的孩子则招致兄弟姐妹的憎恶。

父母失信、撒谎

家长说话不算数,多是因为学习而起,一些父母围绕学习口头承诺某些条件,但当孩子完成了父母的要求,父母却在兑现时推三阻四。

比如有的父母说:赶紧写作业,写完作业看电视,可是孩子写完作业,家长又会留一些学习任务,让孩子继续学习;有的家长答应孩子只要考试成绩达到前几名,就有什么奖励,孩子真的考好了,却得不到应有的奖励。

孩子最讨厌父母轻易承诺又不能兑现,言而无信,“捉弄”自己。

失信同时失威信,家长说话不算数,不仅失去了自己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同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甚至还影响孩子的自身形象。

让未形成守信观念的孩子觉得,一个人说话可以不负责任,答应别人的事情也可以不办,这样,孩子就很容易养成“轻率”“无信用”的坏习惯,成人后,这种"失信"的习惯会让自己损失很多朋友和机会。

做个说话算数的家长就要不轻易许诺,不随便许愿;不要为了达到自己眼前的目的,而随便地答应孩子的要求;当孩子提出要求时,要认真想一想,这种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兑现,如果是合理的、可兑现的,就要认真地承诺、必须兑现。

不欢迎孩子的朋友

孩子长大了,也希望拥有几个真心的朋友,和自己分享自己的喜怒哀乐,相信妈妈们应该也都希望自己孩子的人际关系好。

但是有些父母可能会因为孩子的小伙伴不太懂礼貌,或太精于算计,或会欺负人,爱撒谎等缺点而不喜欢。

然而对孩子来说,随着身心的逐渐发展,希望家长以“大人”身份对待他们,尊重孩子在选择朋友时所拥有的独自意见。

如果父母们老是管教与间断或不间断表达对孩子的好朋友不喜欢,势必会引起孩子们的反感,从而使双方的隔阂逐渐增大。

父母应当尊重孩子对好朋友的选择。父母要站在孩子的角度去看待孩子的好朋友,善于进行角色换位思考,尊重维护孩子的选择。

父母要承认与孩子之间选择朋友时的差异,并尊重这种差异。有时候给孩子足够的面子,孩子也将会给父母足够的面子。

孩子能与他人建立好朋友是人际关系中一种最基本的关系,要尊重孩子根据双方意愿和喜好进行自由选择。

忽视孩子的优点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经常会把自己孩子的短处和别人孩子的长处相比,甚至把别人的孩子过度地美化和夸张,本想给自己的孩子树立榜样,其实却给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会因此影响孩子的一生。

每一个孩子都有他的长处和优点,虽然孩子的天资有别,学习事物有快有慢,学习成绩也有高有低,但判断一个孩子的好坏,不能只取决于一个方面。

作为家长,不能只凭长相、成绩等某个方面就认定自己的孩子不如别人、没有出息,而是应该善于发现他们的优点,发现他们与众不同的地方,要始终相信自己的孩子是优秀的,要把赞美留给自己的孩子,让他们在你的赞美声中继续发扬自己的优点和长处。

在客人面前指责孩子

人来客往,亲朋好友相聚,谈论各自的孩子,常常成为重要话题之一。

很多父母喜欢在众人面前揭自己孩子的短,似乎是在向别人诉苦,说自己教育这样一个孩子多不容易。

但孰不知,自己只顾着吹毛求疵地指责他的短处,这无形中,让孩子觉得自己什么都不行,没人赏识他,例如学习不行,长相不行,交际不行,干家务不行,让家人为他受累,也觉得父母对自己不满意,和父母逐步疏远。

从以上七件孩子害怕父母做的事中不难看出,孩子心目中的好父母、好家庭,应该有友爱、轻松、宽容、民主和活泼的气氛。相反,他们最头痛的是气氛冷淡、紧张、沉闷、专横、毫无生气的家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2-26
我们对于家暴存在很多的误解,比如认为家暴只有零次与无数次的区别,因此,女人面对家暴,似乎只有离婚逃离的一个选项。
施暴者会一直施暴吗?的确有可能,这是因为人总是容易习惯于过去的、熟悉的行为模式,想要改变自身的行为模式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所以,哪怕人能够意识到某种行为是有害的或者错误的,但还是会不断重复。比如,吸烟、酗酒、滥赌……
但是,如果施暴者能够痛改前非,有较强的意志,具备开放的态度和自我完善的意愿,他就能重新塑造一个全新的自己,做一个更好的自己。另一方面,如果施暴者的家人能够采取一些有效的应对措施,也可以促使有家暴倾向的人改过。
缘盾情感作为专业机构,其实并不主张女人一旦遇到家暴就轻言离婚。首先,女人如果不幸遭遇到家暴,其实可以采取一些有效、果断的应对措施,女人可以跟施暴者设定明确、清晰的界限来保护自身,同时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离婚反而是“下策”。
其次,女人遭受到家暴后,也要审视一下自己的行为。事实上,我们缘盾曾接受过的家暴求助案子中,女人或者是语言过分尖锐,无意或者故意踩到施暴者的某个“心理痛点”;也或者是不懂得“以柔克刚”,明知道施暴者开始动怒,还要故意硬碰硬,忽视了引火烧身的危险……
总之,当施暴者处于一种心理失控的状态时,聪明的女人应该及时安抚,或者暂时远离,而不是火上浇油,甚至刻意触碰对方的底线。毕竟,再温和的人也是有底线的,故意触碰对方的底线很有可能导致对方怒不可遏。
当然,这决不是给施暴者的错误行为找借口,无论如何,一家人都应该放下各自的偏见,真真正正地坐下来沟通交流,好好解决问题,任何暴力行为都只会让问题更加严重。
另外,施暴方一旦受到刺激,开启“家暴模式”时,往往处于单向思维的状态,这时女人千万不要跟施暴方讲道理,或者尝试跟施暴方硬碰硬,最好的方法就是多说他喜欢听、体贴、暖心的话,让施暴方冷静下来,就有可能避免家暴的发生。
最后,家暴其实是负面情绪的释放方式,很多施暴者不懂得如何释放负面情绪,才会采取暴力手段。因此,女人平时多帮施暴者消除或者排解负面情绪是关键,跟他多沟通,引导他健康地释放负面情绪有很大的帮助。
由于每个案例中出现的变化太多,每一个成功的案例都是独一无二而不可复制照搬的,否则操作不好就会起反作用。因此,在实施之前最好咨询下情感导师,结合专业情感导师实时跟进指导才能让感情修复更加顺利。
第2个回答  2019-03-01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赋予了父母抚养、教育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教育孩子是一门科学,教育孩子的方法也很多,但是用打孩子的方法来教育孩子是最不科学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当然,并不是说打孩子就构成犯罪,只有当父母致孩子轻伤以上的伤害是,才构成犯罪。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立即咨询
第3个回答  2008-07-08
这个属于“家庭暴力”问题了,国内这方面的法律比较模糊。。。理论上是可以去法院告他。
可以参考一下:http://baike.baidu.com/view/57387.htm

不过一般来说,在中国遇到这种问题你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我读书时候和你一样(甚至比你更郁闷)。。简单的说,你可以去告他,也可以以暴制暴。告他的结果有三个,一个是败诉(一般都判你败诉或者你根本告不成),一个是经济补偿(本来他就要拿钱给你),严重的话他会被拘留(他拘留了谁来养你?);以暴制暴的话有三个结果:一个是你打不赢他(继续被他打),一个是你打得赢他(他心灰意冷把你赶出门),一个就是你打了他他让社会舆论来整死你。

我试过起诉(结果被庭外调解了),试过以暴制暴,结果开始是打不赢,后来打赢了他又喊一大堆亲戚来整我。我和我父亲闹了8年,现在算是和好了。转折点是后来我和老婆移民走了,他又再次下岗,人生没有保障了,然后态度就好了。。我也不是一定想要整死他,只想要他承认当年打我和我妈是错的。想想当初真没必要,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如果这些精力用在发展自己上,我可以早5~10年移民出去。。你试试看能不能和他分开一段时间(不是让你离家出走,你去某个亲戚家住一段时间),也许他是最近遇到什么不顺心的事了。。一家人能合最好,实在不能合就愉快的散开,真的没必要闹。。另外,你最好努力的学点实用的知识,有一技之长,这样你也能早些独立。
第4个回答  2008-07-08
如果在美国家长就得坐牢或罚款1000美元!!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3.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4.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
十九、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

(二)工作措施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仅是巩固和反展中国安定团结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需要。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2.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2001年11月,全国妇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协调机构。

3.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5.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6.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全国已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7.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动以上反家庭暴力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对妇女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