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矿业权评估管理

如题所述

一、矿业权评估的概念

矿业权评估,实质上是一种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地产的价值的判断,它是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地产信息和市场信息,并且对现在或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市场价值量所进行的估算。矿地产信息,主要指地质、采矿、冶金、选矿技术特征,勘查程度,可得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资源或储量级别,成本结构,技术进步的趋势和影响等。这要求多方面的专家的介入,包括地质学家、采矿工程师及选矿工程师等。一般情况下,评估人要求委托人提供所有有关的矿地产方面的信息,但评估人也有义务对这些数据的翔实性进行审查,个别情况下评估人甚至尚需补做些工程工作。市场信息,主要指矿产品市场、财务市场、股票市场、矿业权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对矿产品市场的认识和判断,取决于评估人本身。税收、资金来源与筹资结构等内容,需由委托人的财务顾问提供给评估人。关于矿业权方面的一些信息,需由委托人的法律顾问提供给评估人,包括矿业权的权益及权益结构,矿业权人的组织结构,权利金的支付方式,是否有人申请参股,是否签订过联合风险勘查协议、买卖选择权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以及是否面临其他方面的法律障碍,是否包括附着资产,附近是否有委托人的关联矿业权等。在掌握和研究技术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基础上,还需对市场可能的变化进行多因子分析,特别是矿产品价格、贴现率、汇率、税率、通货膨胀率等因子变化趋势的预测,政府政策可能的调整等。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的价值可以作出相对主观的评估。矿业权评估一般分两个部分,一个是技术评估;一个是货币价值量的确定。

二、矿业权评估的沿革与趋势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价值评估是随着长期的矿业实践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矿业实践要求矿业权转让,有转让就需要评估。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已大致确定下来。矿业权价值评估,最早可追溯到1877年H.D.Hoskold所著的经典著作《工程师的评估助手》一文,即以贴现现金流为基础的双利率方法,针对的是含探明储量的矿地产。在本世纪50年代前,评估时所采用的主要是Hoskold评估公式。但在50年代后期,提出了一些证券业中收益与风险及资产定价的财务理论,并在60年代中期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这些财务理论对矿业权价值评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60~70年代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财务模型成为评估时最常见的方式,并可以进行更深入的灵敏性分析。80年代以来,矿业权评估工作开始较大规模地有组织地开展起来。随着矿业实践及财务理论的发展,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方式方法、确定货币价值的机制和原则等,一直在发生着变化。主要进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评估原则,主要针对具有查明储量的矿地产,而最近,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矿产勘查经济的活跃使大量的勘查公司上市筹资,大量的探矿权易手,大量的联合风险勘查协议和买卖选择权协议得以签订,大量的公司间兼并、联合、分设等事件发生,这样,对探矿权评估的客观要求增加了,于是探矿权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2)60年代以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证券业界财务理论,特别是资本成本定价模型,以及80年代发展起来的风险理论,使采矿权价值评估方法更趋成熟。这些方法本身并不复杂,但一些参数,如资本成本和经营成本、贴现率、预期价格等的选择,却成为许多评估专家的研究对象。

(3)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以前基本上是分散进行的,各专家有其自己的一套东西,但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这项工作开始有组织地开展起来,一些行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行会组织根据银行的规定和股票交易所的要求等,发表了自己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指南和原则,规定评估人员的资质条件,约束其成员在评估时的行为。这样,市场就更为规范了。

(4)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所要求的知识结构越来越多,地质学、工程学、财务、法律、商业、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评估等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均有所涉及。同时,市场也越来越大了。

(5)随着矿业权市场交易的活跃,对矿业权评估的客观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样,也就越来越要求政府在微观层次上加强对矿业权评估的管理,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矿业发展越来越依赖于资本市场,为了对投资者负责,投资管理机构对矿业权评估的管理更为关注、更为加强了。

但是,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矿业权价值评估问题在西方国家也没有得以完全解决。矿业权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影响矿业权价值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是一项主观性较强的困难工作,西方一些矿业经济专家甚至称,矿业权评估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艺术,这是因为评估时所依靠的主要是那些未必可靠的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引用了过多的假设,由此所形成的主要是一些猜测性的主观判断。特别是探矿权评估,更加复杂、更加困难。这也正是西方国家的矿业经济专家们目前所主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三、矿业权评估在矿业权市场运作中的作用

矿业权市场运作,要遵守4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矿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要求。这4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可以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总的看,矿业权评估在矿业权市场的全程运作中均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从矿业权的授予、转让、抵押直至市场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矿业权授予时的矿业权评估。在国家将某些矿业权授予矿业权人时,需要由国家组织评估。我们知道,在西方国家矿业权授予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是执行早申请者优先原则的,但在一些具体情况下,并不执行早申请者优先制度。如美国对于可租让矿产的矿业权授予、大部分国家对于较有潜力和远景地区的矿业权的授予、对于国家的地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已经做过工作的地区的矿业权的授予、对于因某些原因撤销了的矿业权的重新授予、对于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区划地带及矿产保留区内矿业权的授予等,一般采用招标制度。在通过招标授予矿业权时,必须由国家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出一个标底。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评估,矿业权的授予就进行不下去。

(2)加快矿业权依法转让的谈判过程。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之后,若由于某种原因自己无法或不愿继续进行下去,可以依法将矿业权在矿业权市场上转让。但一般情况下转让时是需要评估的,否则矿业权转让和受让双方的谈判就进行不下去。当然,评估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当在矿业权中有国家权益时评估是必须的。另外,当矿业权是在关联公司或母子公司之间转让的,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必须进行评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3)矿业权人若没有足够的资金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可以以矿业权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举债筹资。这时一般也需进行评估。受押人一般按自己所聘请的评估人所评估出的矿业权价值的80%左右受押。抵押人为了做到心中有数,往往也需聘请评估人评估。

(4)矿业公司以矿业权为依托在股票交易所上市时,必须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是公司法、股票交易所上市条例等的要求。股票上市和交易,包括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信息备忘录或类似文件以及所有其他有可能影响上市矿业公司证券价格的公开报告中,均必须有关于矿业权评估价值方面的说明。

(5)矿业公司以及勘查公司,他们之间的重组、兼并、分设、收购等市场行为,需要进行评估。特别是目前由于勘查经济的活跃,越来越多的矿业公司间的战略联盟、联合风险勘查协议及买卖选择权协议以及其他类似协议得以签订,这时必须评估目标公司的矿业权。另外,按一些国家公司法的要求,当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上时,可以强制性购买该子公司,这时也有必要对子公司的矿业权进行评估,以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6)政府为了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需要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其目的是通过评估制定和调整税率、费率、贴现率以及其他经济政策,以协调国家、社会和公司间的利益关系。

(7)为公司董事层决策服务的矿业权价值评估。以矿业公司的购置战略为例。大矿业公司的发展战略之一是收购初级资源性公司的矿业权,一般情况下,他们会成立一个由技术专家、财务及法律顾问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队,这个工作队相当于一个“猎头”,通过矿业权评估,对目标矿业权进行排队,最后决定是否购置。这时,其矿业权评估工作是连续进行的。

四、矿业权评估方法简介

(一)决定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基本因素

矿业权价值评估是一个非常主观的过程,相比较而言更像一门艺术而非一门科学,评估是根据为数不多的也未必可靠的客观事实所进行的主观判断。因此,关于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不同专家的观点也莫衷一是。在西方一些矿业大国的矿业权价值评估章程和指南中,一般规定,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报告内容的取舍,是评估人(“独立专家”和“专业人员”)自己所决定的,他们的决定不受委托人或委托机构的影响。同时,这些章程中一般也未规定具体和详细的评估方法,实际上,评估方法本身也不是关键的问题。但是,章程中规定,评估人员必须说明他为什么选用其在评估时所采用的那种方法,要有充分的理由,并且建议采用一种以上的方法对比使用,若不同方法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则需选定一个价值,并说明原因以及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同时,在数据和实际信息许可的情况下,评估应尽可能地客观和严格,所有的假设应该是合理的、公开的(因为价值评估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本的假设)。另外,章程还规定,评估过程应尽可能地透明,以便可使其他人包括投资公众及其投资顾问来评价评估人评估过程中所采用假设的合理与否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从西方国家的矿业实践看,选择何种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取决于以下5个方面的因素:

(1)价值评估的目的是转让矿业权还是股票上市用,是举债抵押筹资还是公司内部决策用,亦或是政府调整、评价政策或征税用。不同的评估目的,其选择的评估方法可以是不同的;

(2)矿业权类型,或称之为矿地产或矿业项目的成熟度(工作程度),主要有5种类型的矿地产,包括草根勘查矿地产、勘查矿地产、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矿地产以及经营性矿山。不同类型的矿业权,不同阶段的矿地产,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

(3)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可靠性)要求评估人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数据负责,但若数据本身有问题,委托人也难逃其责。根据数量的可得性,评估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

(4)矿业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对其中风险因子的分析和由此所进行的灵敏性分析是决定评估方法的重要因素之一;

(5)不同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采条件的不同,其矿业权的评估方法不同,如黄金、贱金属和油气等。

(二)探矿权价值评估方法

对于工作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其价值评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因为这些项目不具备可用于进行定量评估的地质与采矿信息,一般都还达不到“储量”的级别,只是些“资源”甚至是“前资源矿化”。这样,就只能采用一些更主观的定性评估方法。从西方几个矿产资源大国的情况看,其股票交易所认可及自律性行会组织推荐的方法主要有4种。

(1)地质工程法。最初是由加拿大证券委员会及多伦多股票交易所顾问L.C.Kilburn于1990年提出的,并很快在加拿大温哥华和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招股说明书中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1992年,澳大利亚对这种方法进行了修改,并正在试用。澳大利亚人修改过的方法,称为地学排序法。这种方法有3个基本要素:基础购置成本,指单位矿权地面积的取得成本;技术价值因子(选定4种主要地质特征,进而分为19个亚范畴,每个亚范畴赋予其一定的分值,各具体的矿业权均按其主特征对应4个亚范畴的分值,其连乘积即为总技术价值因子);其他价值因子(包括矿产品市场、矿业权市场、财务和股票市场等,根据评估时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数值,其连乘积为其他价值因子)。基础购置成本,乘以面积再乘以总技术价值因子,即为矿业权的地质工程价值或称为技术价值,然后再乘以矿产品市场、矿业权市场、财务和股票市场调整因子,求出的即为此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2)勘查费用倍数法(成本法)。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此矿业权项目已投入和已承诺的勘查支出,称之为相关和有效勘查支出;二是所谓的前景提高倍数(系数),即该矿业权项目的找矿前景。这个倍数一般为0.5~3,但最低可以是0,最高可以是5,小于1表示迄今为止的勘查工作没有提高矿地产的前景和潜力。相关和有效支出乘以这个系数,即为矿业权的价值。

(3)可比销售法(或称房地产法)。根据最近发生的、类似的或附近的矿业权转让情况,确定拟评估的矿业权的价值。这是一种简单的对比。对于房地产,这种方法是常用的,因为物业大致具有可比性,但对于矿地产,可比性不强。

(4)粗估法(近似法)。包括原位价值粗估法、贴现现金流净现值模型粗估法、以单位矿业权地域面积的价值为基础的粗估法等。

总的看,探矿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是一种定性的方法,这不同于技术经济评价或可行性研究,关键是要快速抓住要害,为委托人提高决策信息。这些评估方法,实质上没有一定之规,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市场所认可的,就是合理的。

(三)采矿权价值评估方法

采矿权项目,一般均基本完成了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达到储量阶段,有相对可靠的工程、生产、市场、经营成本和资本成本等方面的数据。这时,大致可以使用一些定量程度较高的方法,从一些矿业生产大国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做法看,主要是运用贴现现金流方法(或称现值贴现法)。采矿权价值评估时所采用的贴现现金流方法,与财务领域所采用的一般贴现现金流方法没有区别,此处不赘述,读者可参见财务、投资评价方面有关的教科书。其基本步骤是:

(1)建立财务模型,包括以下参数的确定:矿石储量(矿产资源),生产率、矿山服务年限,资本成本估计,经营成本(包括采矿、分选、管理、品位控制和矿场勘查、环境修复)估计,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产品收入,折旧和摊销,权利金,储贷资金的成本,税收;

(2)根据对产品价格的预测,计算采矿权所依附的矿地产在矿山服务年限内各年的现金流量;

(3)计算各年税收、折旧后,帐面折耗前的净收入;

(4)计算各年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所得的社会平均收益;

(5)用第三项减去第四项;

(6)选择适当的贴现率对第五项贴现并逐年累加,即得出净现值。该净现值即为估算采矿权价值的基础,但具体价值的确定尚需考虑许多其他因素,包括在矿权地上矿山周围进一步发现的潜力,筹资机构与资本结构,矿权地的购买合同条款,某矿权的购买或出售对于买主或卖主所具有的战略价值,现行市场条件等。

贴现现金流方法是投资决策理论中一种比较成熟、比较规范的方法,并且在采矿权价值评估中已经得到相当广泛的应用。总的看,方法本身不是问题,许多专家已提出了实用性很强的财务模型及计算程序,但困难之处在于某些关键参数的选择,特别是贴现率、产品未来价格等,评估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此所左右的。

五、矿业权评估管理

矿业权评估管理是指管理部门(包括矿政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在微观层次上对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管理监督。矿业权评估本身是一项市场行为,是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的。但是,由于矿业权市场是一种功能不完全的市场,其市场调节功能有特殊的局限性,市场运营的规范化程度低,缺少所谓标准价格或价格体系,也缺乏规范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所以,在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需要政府的规范,需要政府在微观层次上的管理和监督,在此,政府起一个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作用,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界定矿业权评估时各主体的权责与身份。

在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评估大多是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的,这些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专家由准政府性质的自律性行会组织管理,有关的自律性行会组织还发表矿业权评估的规范、章程和指南,政府一般不越位干预。但是,政府不越位干预并不是意味着不要政府了,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权评估管理中,政府管理的作用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特别是在那些自律性行会组织不完善的情况下。矿业权评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矿业权评估制度。这是政府管理机构包括矿政管理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的责任。他们在矿业法、公司法、股票交易所上市条例等中的相关规定是矿业权评估的基础。最基本的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评估。

(2)研究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技术规范,使之适用于矿业权市场运作中所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一般情况下,这种技术规范的制定是那些自律性行会组织的责任,但在自律性机构不完善的情况下,有的国家是由政府矿政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来制定这种规范的,只要市场能认可,这种规范就是合理的。在当前情况下,需制定国际性的可让国际矿业公司认可的技术性规范。

(3)培育引导具体进行评估的独立中介机构并对评估人的资质条件进行认证或考核。西方国家的矿业权评估,规定由独立的、称职的中介组织进行。这些中介组织拥有资深的地质、采矿、选矿、法律和矿业经济专家,由他们按现行的各种技术规定和经济指标进行独立的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负责。最后在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澳大利亚称之为独立专家报告)签字的必须是一位自然人而不能是中介公司,以示个人负责,此人称之为“独立专家”。评估人应该是相应行会或专业团体的成员,签字声明服从该行会或团体的道德章程。但需要说明两点:其一,政府对中介机构不具体管理,政府的作用仅在于引导;其二,政府对评估人的资质条件并不进行具体的认证或考核,在自律性行会组织的矿业权评估章程指南上规定了评估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样,就不需要什么机构对评估人进行具体的认证了,但在行会组织章程指南的制定过程中,有政府矿政及投资管理机构的参与。

(4)对于一些特定的矿业权的授予,国家作为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委托人,可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这些特定的矿业权,包括国家投资所形成的矿业权特别是那些已有探明储量的采矿权、潜力很大或前景很明朗地区的矿业权、被矿政管理部门撤销或没收的有潜力的矿业权,这时,国家在授予矿业权人矿业权时需采用市场机制,一般是招标制度。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国家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主要是评估出标的)并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许多国家在处置70年代的矿业国有化运动中所形成的国家矿业资产时,大多是由其矿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机构评估的,也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

(5)为了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需要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其目的是通过评估制定和调整税率、费率、贴现率以及其他经济政策。这时,由国家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国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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