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仗时司令和政委、参谋长意见不一致时一般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如果时间充裕的话,政委和参谋长可以上报上级军事领导,由上级领导来定夺;二是召开临时军事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定夺;三是如果时间紧迫,连召开军事会议的时间都没有的话一般就以司令的意见为准,政委和参谋长可保留意见。根据我国最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与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而打仗明显属于军事方面的任务,所以要由军事主官即司令来决定,而参谋长的地位排在司令和政委之后,军事方面的决定只能起参谋作用。
其实,就军事决定权的改革和发展,我国也经历了几次改革。早在皖南事变后,叶挻军长就曾电告中央,由于军事指挥官没有最后军事决定权而贻误了许多战机导致新四军几乎全军覆没。而当时军事指挥的最后决定权为政委,因为从1930年,根据《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当政治委员和同级军事主官发生分歧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的权力,即政委最后决定权。
无独有偶,1942年发生的我军冀中军区第八军分区司令员常德善、政委王远音,以及多名干部牺牲的事件也是因为司令和政委的意见不一致引起的,所以1942年9月1日以后中央军委决定撤销政委的最后军事决定权。因为军事指挥官在指挥打仗这方面往往比政委更有经验,政委在做敌后工作和文字理论方面更胜一筹,只有二人相互配合,才能克敌制胜、纵横驰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