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要交钱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是的,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钱,由被执行一方交费。
第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第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但法院执行并不表明法院一定能帮忙将钱全部执行到位,一切都要看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如果对方能自觉履行,或法院能查询到对方存款的,则可能很快就能得到执行款;如果对方只有其它财产的,则需要通过评估、公告、 拍卖 程序来处理,时间会较长;如果对方如财产可供执行的,则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等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那拿到钱的时间就会更加长了。 如果对方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可以积极搜集对方财产信息,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冻结、查封其名下财产,在查封后的规定时间内,还不偿还的,法院会变卖其财物,然后再给应得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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