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

如题所述

1、性质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是属于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则属于劳务关系。
2、适用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你与用人单位之间使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适用一般民法通则,例如侵权与损害赔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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