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几名

如题所述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1.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芦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3~7人为宜。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党员骨干中选举产生。

2.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的设立。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并根据支委名额的茄耐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工作委员。党员少的支部,也可设3名支委(陪纳弊一般设正、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或不设支委,只设正、副书记。支委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3.支部委员会的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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