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生育津贴的标准到底是十个月还是一年以上

如题所述

长沙生育津贴的标准为为一年以上,生育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根据《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职工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未缴费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重新缴费时,应补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重新缴费的下月起恢复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在欠费期间的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及采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生育保险的其他规定。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50%,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内容参考 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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