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提供银行卡的或帮助转钱的犯罪嫌疑人能起诉他们赔受害人钱吗?

如题所述

诈骗案提供银行卡的或帮助转钱的犯罪嫌疑人能起诉他们赔受害人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包括转账行为,只限于提供银行卡及U盾等支付结算工具。而以下两种情形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一种情形是提供银行卡之后还实施帮助转账行为的,如专门收购他人银行卡后组织人员进行“跑分”的。

第二种情形是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之时,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已经存在,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该犯罪所得。

温馨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网络“跑分”不可信。从事网络“跑分”刷单转账,不仅是为非法资金提供资金结算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在“跑分”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将被依法冻结,影响用户个人征信。

所以,广大群众不要有侥幸心理,不要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卖个人银行卡,更不能听信他人花言巧语充当“跑分客”,从事网络转账刷单“赚钱”。否则,一念之差可能引来牢狱之灾,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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