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有12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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