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各村(社)或用人单位负责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要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排班表,人员出勤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工作要求按照每月不低于15天,每天不少于1小时进行执行。公益性岗位分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和公共管理类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区域内,以贫困乡镇、贫困村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重点,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实现乡村振兴发展为目的而开发的公共服务类岗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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