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造价、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电力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本规定组建公司,实行公司负责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第三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责任制。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第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发起人或投资方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报送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该发起人或投资方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第五条 新建大、中型电源建设项目的公司筹建机构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公司的组建方案和投资协议,凡没有公司组建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审查和转换。第六条 新建大、中型电源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组建公司。有关投资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公司有关协议或合同及时注入资本金,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将批准公司设立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单及其简历、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置等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备案。第八条 扩建、改建或滚动开发的大、中型电源项目,如投资方和投资比例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的,均应按本规定第二条设立公司;如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均无变化的,一般原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第三章 公司在项目运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
  (一)筹备成立公司;
  (二)签订合资协议、落实融资渠道;
  (三)组织环境保护评价;
  (四)草签征地、电量购销、调度、并网及其它有关协议;
  (五)组织编制和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评估、组织设计招标并签订设计合同;
  (六)项目立项的其它工作。第十条 项目准备阶段(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后到开工报告批准之前):
  (一)组建公司,按规定比例、批次、期限注入资本金;
  (二)负责征地、租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完成拆迁、赔偿及工程现场“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场地平整)等工作;
  (三)组织设备招标,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四)组织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经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核报电力工业部批准;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监造、调试等招标,签订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会审;
  (六)签订上网、调度和购电合同;
  (七)组织开工审计,配合审计部门提出开工前的审计报告;
  (八)编制工程项目开工计划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报电力工业部;
  (九)国家批复开工计划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落实八项开工条件,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报电力工业部批准。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阶段(指开工报告批准之后到投入商业运行之前):
  (一)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建设承包合同落实资金到位;
  (二)编制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汇总上报;
  (三)每月编制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投资完成统计报表和财务快报,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汇总上报;
  (四)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和上报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设审批单位批准;
  (五)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的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八)组织生产准备工作和进行人员培训;
  (九)配合工程在建审计;
  (十)根据《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组织机组的启动、试运和投产验收;
  (十一)组织编制竣工图;
  (十二)根据机组投产达标标准组织机组投产达标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十三)编制工程财务决算书并接受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十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组织机组的试生产和性能考核;
  (十五)按有关规定申报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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