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应对相关突发性事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查处盗窃、破坏、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执法工作,并依法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第七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时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和报送批准。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我市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修编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意见,明确发电、输电、变电设施的布局。编制或者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提出的电力设施规模,确定电力设施的用地面积、坐标位置、管线廊道走向,并统筹安排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工作,协调落实变电站站址、配电房位置、线路路径、青苗补偿等,并按照规划在每年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变电站建设用地。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对杆、塔基础用地给予一次性补偿。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力建设项目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核准、规划许可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具体保护要求等。
  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新种植林木或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需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不予补偿。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建设需跨越、穿越、占用市政道路、铁路、轨道、公路、码头、河涌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造成损失的,经协商同意后,由电力建设单位向相关产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地且按国家电力设计规程要求砍伐出通道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与林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林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和采伐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砍伐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电力通道内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城市树木进行修剪、迁移、砍伐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给予补偿。修剪、砍伐后,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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