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管理事物时收取委托人的债权款不还,案由如何确定

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管理事物时收取委托人的债权款不还,案由如何确定

  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管理事物时收取委托人的债权款不还,债权人可以起诉,主张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返还钱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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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02
应该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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