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员工在职期间,因他不愿将保险公积金转入我单位,故我单位每月支付其工资,但未缴纳保险。像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他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吗?
谢谢你的回答,非常详细!还有两个小问题请你帮忙解答一下!
1.我们公司因为刚成立不久,很多制度尚待完善。此员工目前已离职,回到原单位工作。他不能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不是我们也就不能与他补签劳动合同?
2.连带用工责任具体是指什么?
不是这样的。员工在你单位工作且你单位已经发放了工资,这样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员工因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经济补偿,你就被动了。可以只签订一份。一旦有了争议,可以提交劳动部门证明你用工的合法性。从离职算起超过一年才是安全的。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再主张也没有意义了。连带用工责任是指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而到新单位工作的情形。可以让员工写个声明,声明说自己已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责任。这样做用人单位就主动了,原用人单位若主张权利,责任也由员工本人承担了。杜绝了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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