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规定,周一到周五的加班费需要三个月以后结清,礼拜六礼拜天的加班费要一年以后结清,有违劳动法吗

公司出了一个新规定,一线人员的周六周日的加班费需要一个季度以后结清,办公室职能人员周六周日加班费需要一年以后结清,在这一年时间里,公司可以随时安排你调休,如果员工不接受公司安排的调休,公司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按员工自动放弃处理,也就是说不给钱,这样的做法和劳动法有抵触吗??急!急!

这些规定完全是违反我们劳动法规定的,没有一项不违法,加班费应当月支付,包括公休日加班费,最迟不超过次月12日,公司有困难需先通知,那也必须在次月30日之内全部支付。调休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从上面可以推算,调休也可能调休当月之内,其它月份加班不能拿来调休。就算本月内调休也是先出通知,而不是随时。追问

非常感谢你的回答,请问一下在劳动法哪里可以查到相关规定

追答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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