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银行单方评估房财有效吗?

法院和银行单方评估房财有效吗?

提问本身就是有矛盾的,法院和银行,这是二家完全互相独立的不同单位,其利益并不一致,岂能将这样的二个单位视为“单方”?事实上,对于财产的评估,既不是法院也不是银行单方作出的,而是法院或银行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的,特别是在涉及拍卖时,当事人拥有选择权与监督权。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3、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5、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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