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所的房屋且非住宅.子女有无继承权?如果拆迁,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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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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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04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2个回答  2013-02-06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拆迁补偿的规定。
超过批准期限的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交易所。
除本条例第25(2)条,第27条(2)外的规定,拆迁可以选择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位置,用途,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的因素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
25物业产权调换,拆迁和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24条的规定来计算价格的房屋拆迁补偿和交易所,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没有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给被拆迁。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规定。
第27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和租客取消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拆迁补偿拆迁。
拆迁和的租户未能达成一项协议,以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拆迁房屋产权交换。产权调换房屋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人,拆迁人应当重新与原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在拆迁与房屋有关的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30条已取得房屋拆迁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31条拆拆或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间,拆迁或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或承租人摆动拆迁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的政府法规。
第三十二条拆迁将被允许延长过渡期限,使用Swing应当及时迁出摆动。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拆迁或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从逾期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逾期摆动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自1月。
第三十三条在停止,暂停业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3个回答  2013-02-02
房管所的房屋且非住宅.子女有无继承权?
所有权为公房的不存在继承权
如果拆迁,如何赔偿?
这个要看具体拆迁政策及老人去世后产权单位是否续租给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