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后,征地拆迁还安置住房吗

如题所述

申请公租房,征地拆迁的安置房是不受影响的,但是有安置房的就不能继续享受公租房了。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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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05
不可以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情况:“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其他几类特殊情况。因此,若您符合55号令规定的住房安置条件,申请公租房后不影响您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但若您在将来征地拆迁后选择实物住房安置,在办理房屋产权后,可能导致您的住房面积超过公租房人均13㎡的准入标准,届时需退出公租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