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应聘在单位工作10后,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被单位设备击伤左小腿,致粉碎性骨折,单位派专人专车送医院救治,已支付3.7万住院费用.前期单位态度还是积极的,可慢慢单位不想认账,没有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因该单位是小型私企,未与我签劳动合同,因仅上了10天班,未领过工资,协商解决过程中单位不想认账,没有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因伤情一直恢复不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准备个人申请工作认定,现首先向劳动局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单位否认一切事实,甚至称不认识这个人,态度非常恶劣,最终劳动仲裁裁决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可现在单位不服裁决,已向法院起诉。不知法院是如何审理此类案件,是依据什么来进行裁决,会对我们劳动者有什么不利之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