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劳动关系成立,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该怎么办

经应聘在单位工作10后,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被单位设备击伤左小腿,致粉碎性骨折,单位派专人专车送医院救治,已支付3.7万住院费用.前期单位态度还是积极的,可慢慢单位不想认账,没有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因该单位是小型私企,未与我签劳动合同,因仅上了10天班,未领过工资,协商解决过程中单位不想认账,没有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因伤情一直恢复不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准备个人申请工作认定,现首先向劳动局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单位否认一切事实,甚至称不认识这个人,态度非常恶劣,最终劳动仲裁裁决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可现在单位不服裁决,已向法院起诉。不知法院是如何审理此类案件,是依据什么来进行裁决,会对我们劳动者有什么不利之处吗?

你既然仲裁能赢,到法院你也不用怕。这样的事情单位一般即使向否认也否认不掉的,只要你是在该单位受的伤,比如受伤的过程、谁送你去医院的、谁支付的医药费、等等,只要法官一问细节,单位如果撒谎的可能无法自圆其说,法官可以根据内心确信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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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17
你告上法庭,因为仲裁赢了,你也不用怕。一般这样的事情单位甚至否认,否认,买不起,只要你受伤的过程中受伤的,谁送你到医院检查,他们将支付医疗费用的单位,如,等,只要法官问细节的单位,,如果谎言可能无法证明,银泰百货信念判断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5月25,2010和BMA部[2005年第12号) / a>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一些用人单位招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很难确定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争议的事件,导致工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难以维持,造成不利影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规范用人单位的就业措施,以保护工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促进社会的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遵守的法律和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应制定劳动规则及规例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安排;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的一部分。
工人的雇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是一种劳动关系,可参考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
(二)由雇主出具的工作证的工人“,”卡“可以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c)雇主的工人,以填补职位招聘”登记表“ ,“登记表”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工人的证言。
(一),(三),(d)有关证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雇主雇佣工人,符合第1条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进行追溯,雇佣合约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工人的利益,签订了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条件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雇主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支付工人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的单位在工作生活中。
4,建筑,矿山企业用人单位的项目(企业)或经营权没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雇用的工人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由劳动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授予
五劳存在争议的劳工关系的雇主,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个回答  2019-03-30
在你与私企的劳动仲裁中,虽然私企态度非常恶劣,甚至否认有你这个人的存在,但最终仲裁委支持了你的主张,说明你提供了相应证据,或私企举证不能。
因此,不必担心私企因不服仲裁委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会在司法程序上与仲裁有何不同,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原则,是基于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且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至于如何举证你与私企的关系,可以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13-02-12
单位的做法是在是太愚蠢了,要想不认账从一开始就不认啊,要么出事后马上缴纳社会保险,一个月内缴纳的还算是合法及时缴纳的,很大一部分的钱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又不用单位支付。
现在都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了再来说不认识您,实在是太太愚蠢。
法院审理也凭着证据说话的,单位都留下了如此巨大的证据漏洞,不是你的员工你发什么神经出钱给别人治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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