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连坐,是指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就是说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连坐之罪就是把百姓编为10户为一什,5户为一伍,相互之间方便监督,一家犯法要举报,不然都要获罪。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就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这是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
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有报道说,继规定“一人搞有偿家教,全校年终考核和每位老师年终奖发放金额受影响”后,浙江诸暨对有偿家教再出重拳:除了追究有偿家教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的责任。这一规定被媒体解读为“史上最严”,叫好者固然不少,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
这则新闻,让笔者想起前些年有南京家长爆料:“儿子所上的小学,班上进行分组,一人未完成作业的情况下,会让全体组员罚抄——包括抄课文。这种‘连坐制’让儿子常被牵连,孩子压力好大。”
这种“连坐”式管理举措的出台,如果从确保管理畅通、防止师德失范、端正学生学习态度的角度来看,或许无可非议。虽是如此,但我们细想一下,这样的举措不仅弊大于利,而且有违依法治校的理念。
众所周知,“连坐”式管理是封建社会的常见管理手段。比如,商鞅变法建立“连坐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连坐”的恶果自然是人人自危,相互猜忌,最终人人相互袒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管理举措,必然侵犯无辜者的正当权益。依据某些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者理应受罚,但是他所在的学校、他的管理者、同事却没有违规,凭什么受罚?法律依据何在?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人人有责”,看起来是加强了管理处罚的力度,但实质上却会削弱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将责任转移到本无责任的学校、领导、同事那里去了。违反规定,出了问题,当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追究不可泛化。至于学校领导的管理责任和教育责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他们管理了、教育了,就不应该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英国法学家梅因对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有个界定:传统社会的基石是血缘或地域的身份,而现在社会则是契约。所谓契约就是今天的法律和法治。所以,整治今天的教育乱象,从根本上说,是要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不管是教育者、管理者,还是受教育者,乃至社会舆论,如果事事都以法为准绳,处处都以法为标杆,教育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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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31
连坐 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①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②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 ,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4
连坐,是指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就是说一人犯罪株连九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2-18
连坐,是指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就是说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连坐之罪就是把百姓编为10户为一什,5户为一伍,相互之间方便监督,一家犯法要举报,不然都要获罪。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就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这是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
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有报道说,继规定“一人搞有偿家教,全校年终考核和每位老师年终奖发放金额受影响”后,浙江诸暨对有偿家教再出重拳:除了追究有偿家教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的责任。这一规定被媒体解读为“史上最严”,叫好者固然不少,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
这则新闻,让笔者想起前些年有南京家长爆料:“儿子所上的小学,班上进行分组,一人未完成作业的情况下,会让全体组员罚抄——包括抄课文。这种‘连坐制’让儿子常被牵连,孩子压力好大。”
这种“连坐”式管理举措的出台,如果从确保管理畅通、防止师德失范、端正学生学习态度的角度来看,或许无可非议。虽是如此,但我们细想一下,这样的举措不仅弊大于利,而且有违依法治校的理念。
众所周知,“连坐”式管理是封建社会的常见管理手段。比如,商鞅变法建立“连坐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连坐”的恶果自然是人人自危,相互猜忌,最终人人相互袒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