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是2010年9月,签订合同时间为2年
到2012年9月合同到期,公司给我续签合同4个月。
到2013年1月31日。这次合同到期公司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发通知给我,说不予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像这种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
昨天我去找了人力资源部,他说:合同到期不续签没有赔偿金。
感谢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帮我,劳动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有赔偿金该是多少?具体该怎么操作?
如果我先把离职手续办了呢?
追答只要是单位不续签都有补偿金的,离职手续办理之后也可以要求支付。
当时我好像是说的补偿金,这里打错了——!
还有由于这两天没空没有去劳动局,如果我先和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了,还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