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交响乐团各项管理条例范文

本人刚组建一支交响乐团,急求交响乐团的各项管理条例,谢谢

给你个例子 你借鉴下吧 上海水产大学大学生交响乐团章程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的艺术修养,努力营造校园内高雅艺术的良好氛围,多方展示大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更好地促进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上海水产大学大学生交响乐团(以下简称乐团)。第二条 乐团团员誓词:我志愿加入上海水产大学大学生交响乐团,恪守乐团章程,履行团员义务,服从统一指挥;不计私利,甘于奉献;决不辜负学校和老师的重托,刻苦训练,追求卓越,完善自我,为校争光。�第一章 乐团机构第三条 乐团由校团委直接领导,独立开展活动。�第四条 乐团聘请音乐总监,全面负责乐团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乐团实行团长负责制。由校团委任命团长一名,副团长两名。团长负责处理乐团内部各项事务,全面协调各声部工作并及时向校团委汇报。�第六条 团依乐器分属,设8个声部:小提琴I声部、小提琴II声部、中提琴声部、大提琴声部、贝司声部、木管声部、铜管声部和打击乐声部。各声部实行声部长负责制,声部长由音乐总监与团长协商任命,处理声部内各项事务并及时向团长汇报。�第七条 乐团设立团支部。由校团委任命团支部书记一名,团支部副书记两名。声部长兼任团小组长。团支部负责督促乐团的各项工作,组织乐团开展团日活动,增强乐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第二章 乐团团员第八条 须具备一定的乐理基础,愿意为师生服务,学有余力的上海水产大学全日制学生,经考核合格后,可成为乐团团员(以下简称团员)。�第九条 团员因训练需要,须参加晨练和集训。�第十条 团员必须严格遵守乐团章程和章程实施细则,认真履行团员义务,服从乐团统一指挥,须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团员必须尊重教师,虚心求教,刻苦训练,甘于奉献;团员必须爱护乐器,作好日常护理工作。�第十一条 团员经训练,达不到预期要求,以致影响乐团训练进度或演出的,团长在召开乐团工作例会,征得乐团教师同意后,可予以劝退。�第十二条 团员升至三年级后,根据学习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乐团提出,校团委审批,可考虑其离团。�附 则第十三条 为更好贯彻本章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章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章程和章程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 本章程和章程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团委。� ��
上海水产大学大学生交响乐团章程实施细则为确保上海水产大学大学生交响乐团(以下简称乐团)依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依章办事,使乐团成为一个运转有序、纪律严明,具有我校特色的文艺团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修定本细则。�第一章 乐团机构职责第一条 团长职责�1.主持乐团日常工作,协调各声部的训练安排和进度;�2.团长经与音乐总监协商,有权任免声部长;�3.根据训练情况,结合实际需要,调整乐团人员的具体分工;4.有权批准事假、病假,如遇特殊训练、演出任务或请假事由不充分,团长有权不予请假;�5.主持召开工作例会和全体团员会议;�6.团长接受全体团员的监督,必须以身作则;�7.可依据章程和章程实施细则,征求团支部、声部长意见,经校团委审批,做出处罚决定。�第二条 副团长职责�1.配合团长开展日常活动;�2.主管考勤和后勤保障工作;�3.完成团长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条 声部长职责�1.抓好本声部的日程训练,尤其要组织好本声部的晨练,确保质量,并及时向团长反映本声部的工作和思想情况;�2.认真及时完成团长、副团长交给的工作;�3.依章程和实施细则,做好乐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团支书职责�1.团支书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2.指导和监督乐团的各项工作;�3.团长因故无法主持日常工作,兼任团支书的副团长代为履行其职责。�第五条 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二晚上集训后,召开团务会议,参加人员:团长、副团长、声部长,形成例会制度。工作例会内容:�1.核实一周考勤情况;�2.声部长反馈教师要求,以及乐器、附件的使用状况,同时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3.团长总结一周训练成果,指导各声部的训练进度和训练安排。第六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团员会议,团长也可视情况需要,临时召开全体团员会议。第二章 训练制度第七条 乐团正常的训练安排(以周为单位)�周一至周五晨练7:00-8:00�周二下午集训3:30-5:00�周二晚上乐理6:30-8:30�每周下午除周二外,团员必须至少一次3:30-5:00进行训练。如团员训练与上课时间冲突,须向声部长提出,另行指定训练时间。第八条 无客观原因,其声部进度落后,团长有权决定增强该声部的训练量,以确保乐团整体训练进度。�第九条 平时训练过程中,团员如无组织性、纪律性,作风懒散,影响训练进度,团长有权决定增加其训练量。经多次劝告无效者,团长征求团支部、声部长的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批,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第十条 乐团如有特殊任务,团长有权决定增加训练量。团员须服从安排,克服困难,确保训练。�第三章 奖惩制度第十一条 奖励制度�1.对于每学期一贯表现出色的乐团学生干部(团长、副团长、声部长,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支委),由乐团音乐总监提出,校团委审核,可授予“上海水产大学大学生交响乐团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同时给予奖励;�2.对于每学期一贯表现出色的团员,由乐团团支部提出,校团委审核,可授予“上海水产大学大学生交响乐团优秀团员”称号,同时给予奖励;�3.团员参加乐团活动满两年的,经乐团提出,校团委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两个学分(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4.圆满完成学校交付的任务,学校统一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5.团员离团,校团委将根据其一贯表现做出鉴定。�第十二条 惩罚制度�一、考勤纪律�1.团员参加乐团任何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者视为准时,5分钟后到者视为迟到,15分钟后到者仍视为缺席。�2.团员迟到1次,给予口头警告;迟到2次视为无故缺席1次,须在团内做书面检查;迟到3次,给予严重警告,团内通报批评。�3.团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训练或演出的,需事先书面向团长请假;事后补事假一律视为无故缺席,凭诊断书事后补病假为正常病假,事假3次视为无故缺席1次;�4.当学期内一般团员无故缺席3次,声部长,副团长无故缺席2次,将予以除名。�二、团员如违反章程和章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团长有自由裁量权,但给予除名,须由团长召开声部长会议,通过表决,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三、团员在聘用期内不得无故提出退团,否则视为除名。�四、对于被除名的团员,当学年内不计学分,且须酌情退还培训费(按每学期500元/人计)。�五、对于被除名的团员,当学年内不得参与学校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第四章 乐器管理第十三条 乐器统一保管于乐器室,团员必须亲自取放乐器,不得擅自外借,也不得擅自取用他人乐器。�第十四条 乐器由声部长负责每月检查一次,及时向团长反映乐器使用情况。�第十五条 团员应注意乐器的维护和保养,乐器附件费用由团员个人承担。�第十六条 团员人为的故意造成乐器损坏或遗失,不论新旧按照原价赔偿。如属过失损伤乐器,须斟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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