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协商结果,要求我们出具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后才能理赔.

出事之后经双方协商各修各车,然后找交警给开了个证明,没划分责任,现在保险公司不同意我们的协商结果,原因是修车费在2000以上,要求我们提供交警开具的责任认定书并且划分主次责,我想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还有就是如果这种情况,再去找交警开责任认定书划分主次责任能行吗?

1)责任没有划分,保险公司的确是无法按正常途径理赔的,因为,事故也有可能是对方全责,那你的车就是对方和他的保险公司赔了。

2)如果能找到现场处理的交警,并且他能判定这起事故的责任的,那他可以开具现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原来的交警单上改下,再双方车主签字,但要在改和双方签字的地方加盖交警部门的公章。
3)保险公司所说的是自行协商互碰自赔的情况,按交强险规定是双方都要有有效的交强险,双方损失均为2000以下,双方车籍所在地在同一省,双方都有责任。(这个2000以及同在一省的条件,有可能不同的保险公司会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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