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4月25号交了一份辞职报告给主管,但是公司不同意我走,而我又没证据证明我是4月25号交的,所以我现在只能再快递一份辞职信。
现在的情况是我着急在5月25号走,公司又不承认我是25号交的。在与公司交涉的过程中录了音,但是怕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提交,所以我再寄一封“关于4月25日已提交的辞职报告的说明”,对我以后维权有帮助吗?还是这个说明是无效的?邮寄的必须是辞职信才有“书面通知公司辞职”的效力?
谢谢!录音的大概内容是我说“我是4月25号给她(主管)的报告嘛”,然后领导回答“你25给她的辞职报告不(代表)就非得25号就能批下来啊”这样的对话有用吗?因为报告是给主管的,录音是找经理录的
追答我觉得是有用的 因为辞职信只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不在于批准不批准
另外 虽然你现在发这个对证明25日没用,但你发对证明你有辞职意向有帮助,退一万步,至少可以从5月4日起算你通知到了公司
谢谢,我怕的就是这段对话不能代表经理收到辞职报告了(他口头承认他知道我交了报告给别人就算通知了公司是吧?)
我比较着急要走,假如寄过去会不会反而使我25号离职的要求失效呢?重复提交辞职报告的话是不是以后面那一次为准?
你寄送的还是你的证明不是信 你可以在EMS详情单上注明全称“关于4月25日已提交的辞职报告的补充说明” 配合录音证据 其实最好的办法当然是你当初辞职信就这样 这个你只要尽到通知义务就可以了 现在尽量补救吧
追问不好意思之前看错了,所以我还是只能寄说明,还有问题就是这个说明上我要求5月25日离职,假如这个说明没有法律效力的话,能起到书面辞职报告的作用(不考虑辞职时间)?是不是说不管内容、形式、要求,只要通知公司我要离职就可以算是吧?不知道法律实践中有没有这种情况呢?
追答只要通知 但不能说不管形式 内容 要求 毕竟在公司可能赖的情况下 需要证明这个通知的 “送达” 本人已于4月25日向某某递交了 此次再次重申本人将于5月25日离职的要求 请公司批准
如有异议 请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 否则 视为批准
供参考 这个目的不是为了让他批准 是让他有所反应 最好他觉得自己可以不批准 送达你 那就完美了
你好,我之前不知道这个规定,而且也没料到公司是这个态度。那我能怎么补救才能让我在25号成功离职呢?再次快递辞职信的话我能离职的日期就是公司收到这封信的日期之后一个月了吧?反而对我的录音没帮助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