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外方税后利润汇出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如果需要交的话,应该是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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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7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22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17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如果需要交的话,应该是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