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超载,扣分吗?

如题所述

  达到一定程度会扣分。
  关于扣分按《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其扣分标准为: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关于超载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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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1
一、“营运客车超载人数未达20%的,或其他载客汽车超载人数20%以上的”扣6分;
二、“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扣3分;“道上”跑车的为您解答三、“营运客车超载人数达20%以上”扣12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5-13
4日13时,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做客中央台,畅谈高速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发展规划。在谈到“超载现象”的时候,李盛霖谈到:超限超载对公路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去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化源头“治超”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超载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关于扣分按《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其扣分标准为: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3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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