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公司是记件制。由于业务需要,得要部分员工通宵加班。为了解决通宵员工的加班费问题,他们公司的部门领导强制要求另外一部分不加班的员工提前下班,以便扣下一部分业务量给通宵加班的员工来做。把这部分的业务量当作给加班员工的加班费。请问这样的做法合理不?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做法首先影响了不加班员工的正常工作收入。另外,需要一小部分员工加班,这是由公司的业务量决定的,所以应该由公司来承担加班员工的加班费,而不应该从另外一部分员工身上扣下来补贴到加班员工的身上。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有违劳动法?
扯淡 公司按法律规定不应该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吗?为什么自己不付而要其他员工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