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公职人员为从犯非公职人员为主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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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某贪污罪经律师辩护为从犯成功判为缓刑

重庆人黄某,1968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第三分公司干部,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伙同他人贪污该公司承建项目工程款共计金额81700元,其中黄某分得44064.35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注:“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应以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予以认定)
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多次的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相关的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的职务是从属地位,贪污分钱的事项是受上级领导的安排,职务侵占过程中受指使及被动地位,故在贪污犯罪中系从犯、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在被告人受贿数额较大应当在5年以上处刑的情形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减轻判决,并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当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要件时,该犯罪就是真正身份犯,该身份称为构成身份。贪污罪正是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真正身份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共同贪污的行为人既可能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可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当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在同一贪污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彼此关照,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时,就成立共同贪污行为。这种共同贪污行为的主体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他们既可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或者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还可能是上述三种特定身份者勾结在一起的共同贪污。
我国刑法实际上是承认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共同实行犯的。也就是说,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既可以教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实施贪污行为,构成教唆犯;也可以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谋,帮助其实施贪污行为,构成帮助犯(从犯);还可以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共同贪污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从而构成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既可以属主犯,也可以属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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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21
  我们知道,当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要件时,该犯罪就是真正身份犯,该身份称为构成身份。贪污罪正是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真正身份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共同贪污的行为人既可能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可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当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在同一贪污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彼此关照,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时,就成立共同贪污行为。这种共同贪污行为的主体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他们既可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或者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还可能是上述三种特定身份者勾结在一起的共同贪污。
  我国刑法实际上是承认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共同实行犯的。也就是说,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既可以教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实施贪污行为,构成教唆犯;也可以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谋,帮助其实施贪污行为,构成帮助犯(从犯);还可以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共同贪污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从而构成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既可以属主犯,也可以属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

综上~没办法给您这样的案例哦!
希望对您有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