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的考成法

考成法的意义,实例,现实中的应用

张居正的考成法其实说起来很简单,“比如一个知府,每年开初就把要完成的工作一一列明,抄录成册,自己留一份,张居正那里留一份,到了年底一对,如果发现哪件事情你没做,那就恭喜你了,收拾东西准备去县城吧。如果你到了县城依然如此,对你的处分也依然如此,直到捆被子滚蛋为止。”(声明:引用明月原文,版权归明月所有)

张大人的考成法,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讲就是实行年度考核,年初的时候制定当年的绩效目标,年终的时候对年度绩效目标进行总结,凡是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即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一律降职处理。这完全符合我们现在的绩效管理理论啊。

而且,最难得的是,虽然张大人生在比我们今天更加注重人情的古代,但是张大人在执行考成法的时候甚至要比我们今天的很多企业都不讲人情,年终没完成任务的,对不起,卷铺盖走人。于是乎,本来摇摇欲坠的大明王朝重新有了新气象。

说来惭愧,我们今天的HR们设计了那么多的绩效评估方法,什么KPI、BSC、行为/个性量表、绩效契约、排序法等等,但是我们的绩效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未必比张大人最简单的办法显著啊。原因在那里?在于执行。任何一种绩效评估办法,如果评估出来结果以后,绩效成绩优异的员工得不到足够的奖励,而绩效不良的员工得不到足够的惩戒,那么这样的绩效评估不如不做。
为了“大破常格,扫除廓清”,张居正采取的手段很绝,相当独特而出人意料。他没有像太祖朱元璋那样大刀阔斧地清算贪官污吏、豪门富户,而是在执政不久,力道很强地推出了一个“考成法”。如果说十年万历初政有什么富有创意的新鲜做法的话,大概这个“考成法”可以算在其中。
  公元1573年,即万历元年,张居正上《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他认为:“天下大事,困难之处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有法必行;不在于说些什么,而在于说出来就一定要有效果。”遂制定考成法。
  考成法规定:帝国中央六部与都察院将所有应办之事,按照道路远近、事情缓急,规定出完成期限,然后分别在三套账簿上记录在案。一套留在部、院存底,一套送六科监察部门以备注销,一套报呈内阁查考。中央六部与都察院对于所有承办官员,每月检查一次,完成一件则注销一件,未能按期完成者,需如实申报,否则以违制罪论处。六科监察部门稽查六部执行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并对违限者提出处分意见;内阁则稽查六科,并对违限与欺瞒者予以惩处。
  粗粗看去,这套官吏考核制度很像今天广为人知的“绩效考核制度”。
  万历元年十一月,当张居正集皇帝、内阁与司礼监各种大权于一身,雷厉风行地予以颁行时,所达到的深度与广度均十分罕见。在其当日,可能是全世界最严密、影响最大的一套官吏绩效考核体系。
  半年后,万历二年六月,按照这套制度考核并完成任务的一批兵部———国防部官员,已然受到赏银、提级与加薪奖励。
  再过半年,万历三年正月,54个官员则受到停发工资三个月的处分,涉及未能按期完成的工作事项273件,其中,包括一批省级行政官员与监察官员。
  此后,在一批批官员受到奖励的同时,也不断有人受到扣工资、降级、强迫退休、开除公职等处分。譬如,万历五年十一月,有48个各级官吏,被一次性勒令致仕闲住,即强迫退休。于是,纪纲不肃,法度不行,上下姑息,百事推诿的状况大为改观,帝国萎靡不振的官场“中外凛凛,毋敢以虚文支塞”———朝野内外兢兢业业,没有人敢于用虚话、套话应付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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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01
张居正与考成法及其启示

与历史上的商鞅变法、桑弘羊变法、王安石变法等几次重大改革相比,我个人认为,发生在明神宗万历年问的张居正变法,是改革范围最广,收效最好的一次,而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张居正首先进行的是政治体制的改革,这为以后实行一条鞭法等经济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张居正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呢?就是考成法。

万历元年六月,张居正上疏请求实行考成法。所谓考成法,就是加大对官员的监管力度,督促一切政务的进行。具体方案是在各衙门分置三本账簿,一本是底册,记载一切发文、收文、章程、计划。 把其中例行公事无须查考的剔除之后,其余项目再列成两本同样的账簿:一本送各科备注,完成一件,注销一件,定期检查,如果有积压未按时完成的,就由各科上奏候旨,另一本送到内阁备查。为使这一方案得以实施,张居正在明朝祖制六科控制六部的基础上,再以内阁控制六科,这样内阁一六科一六部,由内阁出政策,六部抓落实,六科抓监督,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这不能不说是张居正在完善政治体制方面的一大创举。

张居正之所以选择考成法作为他一系列改革的突破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若询事而不考其终,兴事而不加屡省,上无综核之明,人怀苟且之念,虽使尧舜为君,禹皋为佐,亦恐难以底绩而在成也。”“顾上之督之者虽谆谆,而下之听之者恒藐藐。”“法之不行也,人不力也,不议人而议法何益?”

在张居正看来,朝廷颁发的法令、章程,案牍劳神,不可谓不多;“置邮而传之四方”,不可谓不及时,但效果如何?大小官员成日办公,其实只是办纸!纸从北京南纸店里出来,送进衙门,看过之后,再出衙门,经过长短不等的公文旅行后,便进入另一衙门归档。在这种情况下,你提出再好的改革方案,又有何用?

在这种官场积习之下,考成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呢?我们不妨以万历三年整顿驿递为例,看一下考成法的作用。太祖时代,非有军国大事,谁都没有使用驿递的权力,即使是公、侯、驸马、都督奉命出差的时候,也只许随带从人一名。以后的条例,逐渐宽大。太祖时代,给驿条例只有六条,嘉靖三十七年,增到五十一条。兵部可以填发勘合(相当于今天的护照)送人,各省也可填发勘合送人。领用勘合的人,没有缴还的限期,一张勘合成为终身的护照,自己不用,还可转赠别人。不少官员到了驿站之后,百般索取,要粮食,要柴炭,要酒席,要蔬菜,要夫,要马,大大加重了当地人民的负担。

张居正则明确规定:凡官员人等非奉公差,不许借行勘合;凡内外各官丁忧、起复、给由、升转、改调、到任等项,俱不给勘合,不许驰驿。其实嘉靖、隆庆年间,也都做出过一些限制,但最后都变成废纸一张。为什么呢?没抓落实。张居正首先从自己做起。他的儿子回江陵应试,自己雇车,他的父亲过生日,他吩咐仆人背着寿礼,骑驴回去祝寿;万历八年,他的次弟张居谦病重,回家乡调理,保定巡抚张卤发出勘合,居正给退了回去。甘肃巡抚侯东莱的儿子擅行驰驿,被言官弹劾,其子的官荫被革去。考成法的威力,于此可见一斑。

在财政方面,考成法的成绩最为显著。考成法实行以后,规定征赋不足额的,巡抚和巡按御史听纠,府、州、县官听调。所以它像一根鞭子,督促各级官员不得不为开源节流方面狠下工夫。根据隆庆二三年间(1568--1569年)的预算,每年国家收.百五十万两,支出四百多万两,财政赤字一百五十万两;在考成法实施三年之后,库存银达七百零三万两,每年正常开支三百九十余万两,尚有盈余三百万两,京师地区的存粮可支七八年,这是怎样辉煌的成就!今天,我们回过头来看张居正的考成法,可以看到它的一些漏洞,比如,内阁控制六科,六科控制六部,那么谁控制六阁?大约应该是皇帝。谁控制皇帝呢?没人控制皇帝。这是人治不可避免的漏洞。今天我们提出依法治国,这是一个历史性进步,但我们也看到,虽然法令、法规制定了不少,但在很多情况下,是有法不依,是权大于法;虽然制定了不少决策、决议,但往往只落实在会议室里,落实到了纸上,而没有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结果上。制定和完善法律、加强决策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实,抓执法。

而这些,都离不开有一套廉洁高效、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作为保障。“政以人举”,这就是张居正和他的考成法给予我们的启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13
“考成法”的考,就是考察、考核,成,就是成效、绩效,考核结果与官员的升迁明确挂钩。主要目的就是对官吏实行“随时考成”,“以责吏治”。考成法的主要办法是:一是“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定程限”,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办事的先后顺序和完成期限;二是在各衙门分置三本账簿,一本按月记载一切发文、收文、计划、章程,作为底本。月末复制两本账簿。其中一本送各科备注,到月终时将实行了的事注销。另一本则送内阁查考;三是实行层层的督察制度,“抚、按稽迟者,部举之,部、院容隐欺蔽者,六科举之;六科容隐欺蔽者,阁臣举之。”(《明通鉴》卷六十六)。通过内阁控制六科,六科监察部、院(都察院),六部督察各地方官,以此预防吏治腐败,督促政令的有效执行。考成法的推行,在明朝政府内阁创造了一个“月有考、岁有稽”,“事可责成”的考核机制。考成法在全国推行后迅速得到有效的实施,对当时政治起到了整肃政体,提高效率的作用,使明朝上下一时间改变了以往“上之督之者虽谆谆,而下之听之者恒藐藐”(《张文忠公集》卷三八)的疲沓现象,推动了政令的有效执行,提高了行政运作效率。对此《明史》评曰,“自是一切不敢饰非,政体为肃”(《明史�6�1张居正传》)。

张居正的考成法对今天的廉政建设启示有三:

第一、要注重考核工作实效,提高效率。

中国历史有一个怪圈,那就是每一个王朝都往往在走入巅峰阶段后,立即由盛而衰,无法长期保持这种盛世的局面。其中原因很多,然而有一点是肯定的,当一个社会承平日久后总是会漫逸出只重形式不重实效的浮夸风气,于是官场中欺上瞒下,伪报虚报的现象滋生蔓延,政令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考成法正是针对这一弊病而采取的对策,通过“月考、岁籍”的方法促使官员们言行如一,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这对我们今天也是很好的借鉴。

第二、要注重上下级相互监督,完善层层督察与监察制度。

内阁控制六科,六科督察六部,六部督察地方藩、臬等司及抚按官,再以两司督察府州县官,是张居正的考成体系的构架,其体系中最巧妙之处在于利用六科监察六部,用品级低的官员监督高官,甚至弹劾高官,这本是明代的传统,明代这一点上做得很多,绝非形式,值得我们学习。在明代的各种史料中,朝廷要员被言官弹劾而辞官致仕的比比皆是。如嘉靖后期权相严嵩就是被御史邹应龙弹劾而致仕的。明代的监察制度相当完善,除设六科之外还有专门的监察机构——都察院,这是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司法与监察独立于政治之外的精神相一致的。

第三、要注重对己有制度的推陈出新,抓好贯彻落实。

张居正是一位十分讲究遵从祖制的政治家。他采取的很多措施,诸如焚毁书院、整饬边防,甚至一条鞭法等改革都是尊祖制而行的,而考成法一定程度上也是继承了《大明会典》的很多内容。在他请定考成的奏疏中用大段的文字说明他的考成法是尊祖制的,原来《大明会典》中已有类似考成法的内容。张居正重新拿出这些已有的祖制,希望“自今伊始,申明旧章”,并加以推陈出新,严格地贯彻落实。我们可以说他的考成法是对祖制的继承,但却是在它已经被人们遗忘的时候拿出来,添加以符合时代的内容,所以我们更可以说这是一种创新。推陈方可出新,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应当被今天的人们重视,对廉政建设来说,传统文化的海洋中也会有很多值得我们重拾利用的瑰宝。
第3个回答  2017-11-01
肯定是有意义的啊!
第4个回答  2013-04-13
实际应用就是现在的绩效考核,奖金啊,基本工资啊。。。
上班的人都知道